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同时保证其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在校研究生设立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评审对象
(一)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二)自筹经费全日制研究生。
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政治思想合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规范。
(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积极创新,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各学习环节达到培养规定要求。
三、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一等奖学金400元/人·月、二等奖学金300元/人·月。
(二)自筹经费全日制研究生一等奖学金200元/人·月、二等奖学金100元/人·月。
四、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一)每学期确定等级一次。
(二)研一研究生第一学期确定为一等奖学金。
(三)从入学第二学期开始根据学习成绩确定等级,上学期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含85分)评为一等奖学金;上学期平均成绩为84分以下(含84分)评为二等奖学金;没有课程考试的学期,根据导师给出的研究工作成绩(百分制)确定其等次。
五、普通奖学金的管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者,扣减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无故擅自离校或不按规定时间返校者,除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2日以内的扣减一个月普通奖学金的三分之一,3-5日的扣减一个月普通奖学金的二分之一,6-10日的停发一个月普通奖学金。
2.累计旷课学时达到一定数量者,除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累计旷课6学时扣减一个月普通奖学金的三分之一,累计旷课7-12学时扣减一个月普通奖学金的二分之一,累计旷课13-18学时停发一个月普通奖学金。
3.同一学期学位课一门不及格或选修课一门不及格,扣减一个月普通奖学金的二分之一。
4.同一学期学位课一门不及格和选修课一门不及格,停发一个月普通奖学金。
5.参加学术交流、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迟到累计5次或无故不参加3次者,扣减一个月普通奖学金的三分之一。
6.受警告处分者,停发一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7.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8.受记过处分者,停发六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9.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者,停发十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10.学生没有按指导导师要求完成工作,根据指导导师提出的意见酌情扣减普通奖学金。
11.其他严重违背享受条件的事项,经学校研究决定,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1.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即评定普通奖学金,评定后从入学之月起按月发放,推迟入学的从入学报到的下月起发放。
2.研究生教育管理科于每月25日之前组织审查发放条件,并将当月发放普通奖学金的名单及金额书面报送校计财处。
3.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计财处统一办理,按月发放。
4.每年按10个月发放,1月和2月为放假时间不发放普通奖学金。
5.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若有协议或合同,则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6.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中止学习、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按批准日期的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
7.研究生毕业,从学校规定毕业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8.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内,停发普通奖学金。
9.停发期结束后,本人须向研究生教育管理科提出恢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能恢复发放。
10.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住宿费者,从要求缴费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直至缴清学费开始恢复发放。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