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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6 16:56:07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院教职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学院特对授权专利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授权专利,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权的、专利权归学院所有的专利技术及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

三、奖励标准

第三条 授权的国际专利,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同一专利项目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

第四条 专利技术奖励资金从学院科研奖励基金中列支。

四、审核发放

第五条 专利技术奖励每年核发一次,与科研不定期奖励一同发放。

第六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发明人的,应依据各发明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奖金由第一发明人负责分配。

第七条 审核发放程序

1.各二级学院(部、所)每年进行科研不定期奖励统计时,将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符合奖励办法的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科研处。

2.科研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报学院审批并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有效期内向科研处提出;超出期限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公示期结束后,由科研处开具现金奖励清单,计划财务处按奖励金额进行发放;应缴纳的税款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扣。

第八条 对已调离学院或出国(境)逾期未归者不予奖励。

第九条 对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发放的奖金,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视情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