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推进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西藏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动员教职工努力推动学院科学和谐发展。
第三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的基本组织形式,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工会委员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院长依法履行职权。院长、学院各部门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制度,简称“两代会”。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通过教职工住房分配、奖金分配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事项。
(六)按照规定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开展一次评议活动。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七)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八)以提案的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监督落实学院与院教育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执行,对学院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学院及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完善,须召开教代会进行表决后方可实行。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学院正式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代表以各分会为单位,由所在分会全体教职工按相应的比例直接选举产生。要求当选的代表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大局意识,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当选的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具有双重身份,即为“两代会”代表。
第十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因工作需要在学院内部调整岗位的,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按学院教职工总数的10%确定,以分会为单位划分选区进行选举,每个分会至少保证有一名代表。学院领导分配到相关选区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代表中教师(含图书管理人员、实验人员、科研人员)所占比例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民主人士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分会主席组织,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到会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代表的产生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得票数超过参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的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涉及学院发展、改革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对教代会和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监督;
(五)有权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与监督;
(六)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交提案;
(七)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八)有权参加与教代会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九)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
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本单位教职工,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反
映教职工意愿和诉求,并以提案的形式及时向学院反馈;
(三)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原选举单位有权按程序提出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三)本人向所在分会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资格的;
(四)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或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
撤免教代会代表的程序如下:
(一)原选举单位组织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半数以上参会教职工同意撤免该教代会代表(被撤免的教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可以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二)原选举单位向工会委员会提出撤免书面报告;
(三)工会委员会及时组织调查,确认事实后报学院党委;
(四)经学院党委审批后,正式撤销该同志教代会代表资格,撤免教职工代表的结果,向全院教职员工公布;
(五)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相关程序增补。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调离学院、自动离职、退休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届开展一次优秀代表评选活动,在教代会换届选举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一般在离退休干部及获得一定荣誉称号的职工或学生中产生。列席代表在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各部门领导、工会委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中产生。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届3—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如遇到关系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工会委员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由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主席团推荐产生正、副主席和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候选人,由院教育工会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院党委同意后当选。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审议大会提交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
(四)审议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相关委员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院从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换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同时换届,应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教育工会。
第二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相同,并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名并实行差额选举,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并实行等额选举。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超过参会代表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第三十条 换届前一周召开预备会。预备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大会筹备情况报告,学习有关文件,进行代表培训,审查代表资格,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通过代表分组名单,推选各代表团团长,推选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大会议题,通过大会议程,布置征集提案工作。
第六章 大会提案及落实程序
第三十一条 提案征集工作应于正式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提案应一事一案,由至少一名正式代表提议、两名正式代表附议。
第三十二条 大会在规定时间收集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分类、审查、立案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相同或相近的提
案可以并案,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教代会闭幕后按相关程序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案,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职能部门接到落实提案任务后,应及时研究落实方案。落实情况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提案表签字后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同院教育工会验收。对不能落实或暂时不能落实的提案,负责落实的单位应做出书面说明,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院教育工会。
第三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主任在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一年来提案落实情况和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
第三十五条 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活动。评选出的优秀提案在教代会上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院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院党委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