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整理的学校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且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对学校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部门和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批准方能公开,且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藏农牧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学校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建设和维护西藏农牧学院信息公开网页;
(八)推进、监督和检查学校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九)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考核。各单位应当明确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学校信息依其不同属性,分为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三种。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学校信息的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科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网站(西藏农牧学院主页、西藏农牧学院信息公开网、学校各单位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学校信息,便于学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主体知晓。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图书馆设置学校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
学校根据需要,在学校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检索点、公共查阅点等,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非日常宣传报道类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保密办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保密办审核后,由学校负责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用途。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五)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学校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及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每年4月底前公布学校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部门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宣传报道类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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