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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9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根据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函》(藏社保函[2010]32号)精神,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均需要参加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使在校大学生在校发生疾病时能取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经济负担,增强抗风险能力。这是一项有利于每一位参保学生家庭和每一位参保学生的政策,其最大的好处就是实行社会统筹,具备共济性,具有个人缴费标准低、医疗保险待遇高的特点。

    二、政策宣传

    1、个人缴费标准低。

    我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额征缴筹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学生每人每年缴纳30元,其余170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重度残疾学生和无收入孤儿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相关证件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审定后,个人不缴费。

    2、医疗保险待遇高。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学生个人缴纳的费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每年,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人均筹资额的40%(200元×40%=80元)划入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参保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用于参保学生发生住院费用的支出。我校将自治区一般中心划入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每人每年80元,超支不补,结余归入学校统一管理,滚动使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患传染性疾病住院的营养补助。(例如:A同学因病在地区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共计120元,凭相关单据到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领取《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表》,填写完毕后教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审核保险,可报销80元;B同学因病在地区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共计75元,凭相关单据,可报销75元;C同学因病在地区人民医院住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共计3850.45元,由学生本人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含收据、入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诊断书、收费流水账表等报送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由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送给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共计报销2572.84元)。。

    三、实施办法

    1、根据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函》(藏社保函[2010]32号)精神,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均需要参加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已在家庭所在地(父母户口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的学生(含在保险公司参保的学生)停止办理在家庭所在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参保手续,学校统一为除2011届毕业生外的所有在校生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

    2、学生工作处用校广播、网络、印发《良师益友》专刊等宣传媒介,专题宣传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使该政策深入人心。

    3、各二级学院要以班级为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将《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藏农院字[2008]23号)精神传达至每一位学生。

    4、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名单、表格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5、学生工作处负责参保表格的印制、相关材料的审核、参保学生住院费用的汇总、上报及门诊就医费用的报销工作。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凡在我校参加医保的学生发生的门诊就医费用的报销按照《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藏农院字[2008]23号)文件执行。门诊就医费用实行每年报销一次,由学生本人持医院、药房等定点医疗机构发票到学生工作处即可报销。

    2、参保学生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学生持收据、入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诊断书、收费流水账表到学生工作处领取住院就医报销申请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学生工作处

    2010年10月29日

    注:《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详见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学生资助“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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