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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6-2009届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21 浏览量:

    关于做好2006-2009届高校毕业生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22号)精神,扎实做好2006-2009届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藏财行字〔2009〕46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藏财行字〔2006〕46号)适用于我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生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

    基层单位是指:(1)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申请、审批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一)2009届毕业生

    1、毕业生在离校前到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部门领取以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

    (2)《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详见附件2)。

    2、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尽快与就业单位签订《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整理齐全后于2009年11月15日前寄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部门。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完善(主要是填写学校应填写的内容)并一一进行初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套装订成册)及2009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汇总表〈详见附件3〉、2009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详见附件4〉一同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学校,同时在西藏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xzjyzdzx.gov.cn)上进行公布,并予以办理代偿手续。

    (二)2006-2008届毕业生

    符合《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藏财行字〔2009〕46号)规定的2006-2008届毕业生,按照2009届毕业生的申请、审批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手续一次性补办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四、违约责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认真阅读《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藏财行字〔2009〕46号),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五年而离开我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部门和各(市)教育(体育)局,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有助学贷款的,应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五、其他

    (一)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就业的,按照财教〔2009〕15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二)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已享受学校当地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不再享受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未享受学校当地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可享受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有关申请、审批等工作参照我区所属高校的2006-2009届毕业生办理,申请与初审机构为各地(市)教育(体育)局,最终审批机构为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地(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院校要通过各种有效举措,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毕业生都能够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正确认识政策意义,明确把握政策规定,特别要让政策适用者按照相关流程,及时办理代偿等各项手续。在本项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四)各地(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院校负责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履行职责,严格初审,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 3号办公楼

    电话:0894-5822743

    电子邮箱:xgcyjzq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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