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届毕业生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2012届毕业生: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09〕46号),我校2012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即将展开,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2届本专科毕业生(不含2009级免补专业学生)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生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保证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
基层单位是指:(1)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申请、审批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凡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条件的2012届毕业生在学校网站上下载并填写以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使用A4纸,单面打印)。
(2)《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详见附件2。使用A3纸,双面打印)。
2、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尽快与就业单位签订《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整理齐全后于2012年11月15日前寄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完善(主要是填写学校应填写的内容)并一一进行初审,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套装订成册)及2012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汇总表、2012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一同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学校,同时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xzjyzdzx.gov.cn)上进行公布,并予以办理代偿手续。
四、违约责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认真阅读《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09〕46号),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五年而离开我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有助学贷款的,应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五、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终审核权在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注意事项
1、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全体2012届毕业生召开学费和国家助学代偿政策宣传会议,将相关精神传达至每一位2012届毕业生,并通知毕业生登录我处网页下载相关材料电子版。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请将:①《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②《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一式两份、③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寄至学校学工处资助中心。
3、请学生在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时,最好是在网上进行填写,如果要手写,请学生们字体一定要工整、清晰,以便学校进行登记和汇总。
4、请学生在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就业单位电话时留下就业单位的座机号码和本人有效联系方式,如果换号请及时联系学校资助中心。
附件: 附件一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二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协议书(A3).doc
附件三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doc
学生工作处
20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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