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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关于开展2016年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量: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关于开展2016年度毕业生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2006-2016届毕业生: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工作,提高初审质量,全面做好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4]35号)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细则>(藏教资助[2014]19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我院2016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代偿对象

    1. 在基层单位就业的(界定范围见附件1)

    第一类:2006-2012届毕业生继续执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09]46号)等有关规定,即服务期限为5年。自2014年起,2006-2012届毕业生属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服务期限须满5年。

    其中,2006-2008届毕业生只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申请;从2009届毕业生开始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代偿中的一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必须在提出申请前将贷款偿还完毕,申请材料中须把经办银行开具的贷款缴清证明附后。

    第二类:自2013届毕业生开始执行新代偿政策,即服务年限满3年后可提出代偿申请。

    2. 在企业就业(界定范围见附件1)

    根据新政策规定,在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代偿政策自2011届毕业生起执行,服务期满3年后可提出代偿申请。

    3. 自主创业

    根据新政策规定,自主创业的代偿政策自2009届毕业生起执行,自主创业满3年后可提出代偿申请。

    4.“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

    “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3年后可提出代偿申请,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在我区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3年的,其在原基层单位的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二、 需要递交的材料

    1.在基层单位就业的

    (1)2006-2012届毕业生已经提出代偿申请的(即已经领到过代偿资金的),从就业第一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5月1日—5月30日期间均需向学校提供在职在岗证明(见附件5。一式两份)。在职在岗证明的签章单位必须与就业协议书中基层单位名称一致。凡无法提供近期在职在岗证明的或在职在岗证明的签章单位名称与就业协议书中基层单位名称不一致,当年停止代偿资格,以后年度均不再补发。无论何种缘由出现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就业单位且服务年限未满的,从当年起停止对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以后年度均不再补发。

    (2)2006-2012届毕业生第一次申请代偿的(即还未领取过代偿资金的),必须在基层单位服务期满5年后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见附件4);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必须在提出申请前将贷款偿还完毕,申请材料中须把经办银行开具的贷款缴清证明附后。

    (3)2013—2016届毕业生执行新代偿政策,即服务期满3年后可提出代偿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见附件4);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

    2011—2016届毕业生,凡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服务期满3年后可提出代偿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见附件4);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自主创业的

    2009—2016届毕业生凡自主创业的,自主创业满3年后可提出代偿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见附件4);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须有近三年年检记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须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

    4.“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

    “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3年后(含在我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在我区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3年的)可提出代偿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见附件4);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 相关注意事项

    1. 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等类似资助政策的(含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校级出台的免学费等类似资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2. 凡申请代偿的毕业生,申请表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因信息填写错误、材料造假等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3.2016年代偿申报和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2日。

    4.2014年、2015年未提交在职在岗证明的毕业生,如需补交在职在岗证明,我院负责将补交的在职在岗证明补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否补发,最终审核权在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需要提出代偿申请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将各项材料填好后将材料寄往学生工作处。

    地址:西藏林芝地区育才西路8号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工作处

    邮编:860000

    电话:0894-5889907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4月6

    附件1:《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4]35号)

    附件2: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资助[2014]19号)

    附件3: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藏教资助[2014]20号)

    附件4: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014版).xls

    附件5.年度在职在岗证明.doc

    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 3号办公楼

    电话:0894-5822743

    电子邮箱:xgcyjzqx@163.com

    版权所有 西藏农牧大学 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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