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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林芝森林生态国家站野外观测与采样工作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8-9-13 17:12:26     点击:2793

西藏林芝森林生态国家站
野外观测与采样工作管理条例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野外观测与采样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保障数据采集的质量,保障监测的可持续性,根据《陆地生态系统生物观测规范》、《陆地生物群落调查观测与分析》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所称野外观测与采样,包括:(一)CFERN、CNERN的全部调查与采样工作;(二)站外单位、组织、个人或者站外单位、组织与本站签署协议的全部调查和与取样工作;(三)本站职工和学生因为科研活动而必须的调查与取样。
 
    (3) 本条例所称野外调查,是指在野外发生的与收集数据相关联的任何活动。本条例所称采样,是指在野外发生的与收集样品相关联的任何活动,包括水分、土壤、生物等多方面,可使系统减少要素的行为。
 
    (4) 我站由实际监测负责人会同样地管理负责人对野外观测与采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 参与野外观测与采样的工作人员对调查和采样管理中涉及的数据与方法,负有保密义务。
 
    (6) 参与野外观测与采样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CFERN、CNERN以及本站的其它相关规定。
 
    (7)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野外观测与采样:(一)违背本站以及CFERN和CNERN确定的数据共享基本原则的;(二)违反站样地管理条例的;(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我站数据秘密或者科研情报,危害本站知识产权利益的;(四)野外观测与采样工作环境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五)明显危害到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CFERN、CNERN以及本站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野外观测与采样资格认定和管理
 
    (1) 站长负责对监测和样地管理负责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2) 监测负责人和样地管理负责人对参与野外观测与采样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定,不符合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参与野外观测与采样。
 
   (3) 申请参与调查与采样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野外作业的能力,包括技能和体能,以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二)有参与野外观测与采样的经历;(三)具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四)在最近两年内在数据收集方面没有任何弄虚作假的前科。来我站申请长期参与调查与采样的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参与监测许可申请表;(二)工作经历证明与教育背景材料。
 
三、野外观测与采样项目管理
 
    (1) CFERN、CNERN以及本站固定的长期监测项目,直接由监测负责人按照既定的方案,适当调配人力、物力按照各项指标的具体细则和规范完成野外观测和采样过程。
 
    (2) 临时的野外观测与采样项目及相关任务的审批由样地负责人负责审批。
 
    (3)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我站进行野外观测与采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调查以及采样项目申请表;(二)调查与取样的站长许可证明;(三)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四)调查与取样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五)与调查、采样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本站职工与学生的研究项目野外调查与取样过程也按照该条处理。
 
    (4) 经批准的调查项目与采样任务,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参与人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负责人提出申请;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调查项目与采样任务的批准文件。
 
    (5) 档案管理员应该督促野外调查与采样参与人员建立相关的业务档案。
 
四、法律责任
 
    (1)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背本条例总则规定而从事野外观测与采样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予以阻止,已经产生后果的,按照实际损失大小予以赔偿,并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
 
    (2) 参与人泄露我站数据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的应及时报管辖范围内的派出所予以备案,并按照国家法律给予我站相应损失的赔偿。
 
    (3) 不符合野外观测与采样资格认定和管理的任何人不得参与野外观测和采样工作,负责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数据质量下降的,由站长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
 
    (4) 违背野外观测与采样项目管理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由站长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
 
    (5) 违背野外观测与采样项目管理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负责人应及时阻止,已经产生后果的,按照实际损失大小予以赔偿,并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负责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负责人同样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由站长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
 
五、附则
 
    (1) 本条例解释权归西藏林芝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
 
    (2)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林芝森林生态国家站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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