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森林生态国家站 实验样地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本站样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科研和监测场地,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CFERN和CNERN的要求,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样地包括一切监测和科研等野外基础设施,例如实验地、永久监测场地、野外的固定监测设施等,是收集数据或为收集数据服务的地点、场所与固定设施。
一、站样地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样地规划、建设计划,以及样地的调整规划
(2)负责制定样地管理的目标、日常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3)负责样地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人为干扰、动物破坏等的预防
(4)负责样地有关法律、法规、协议事项等的贯彻以及相关站规章制度的实施
(5)负责样地的设备实施保管与安全,以及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转
(6)负责样地保护的宣传工作
(7)负责收集、记录和保管样地的全部背景信息
二、 站样地的规划和建设
(1) 样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我站样地的系统规划以及满足监测和科研的需要为原则进行
(2) 样地建设方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台站建设的总体规划;符合CFERN、CNERN以及所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样地建设的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熟悉监测和科研的相应技术规范
(3) 建设项目的施工,如果需要外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施工过程中,样地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导。
三、样地保护和管理
(1) 样地已经纳入我站发展规划的已经确定的样地,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单独布置试验。需改变原有样地性质的,应当征得站长同意,如果涉及监测样地还须报CFERN和CNERN批准以及备案
(2) 科研和监测样地任何单位、村民以及其他个人等不得侵占,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科研和监测用地改作他用
(3) 电信局、电力局以及本站等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不得穿越或者使用我站样地,无法避免的应当由站长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协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
(4) 样地里面的设置管理应当:按照CERN、CEORN以及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加强维护和管理;各种标牌、标签、号码应齐全完整;水分、气象、土壤、生物等监测方面的设施应保持完好,以及运转正常;古树、名木、古迹、国家珍稀动植物(例如金毛狗、沉水樟等)应实行重点保护
(5) 样地里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进入样地应避免对样地环境造成明显干扰;保持安静,不得在样地内大声说话,避免惊扰动物活动;不得焚烧树枝树叶,不得丢弃和焚烧垃圾、采样遗弃物或者其他杂物;不得在样地内排放烟尘(括吸烟)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6) 样地的安全管理:学生、职工未经样地管理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在样地里面架设试验设施以及采样;长期监测样地、有规定的实验样地除相关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应重点防范老百姓进入样地采摘野果,捕杀蛇、果子狸、昆虫等动物,还应避免老百姓的牛、马等进入样地
(7) 样地的参观访问管理:样地管理人员正常情况下应拒绝站外人员进入样地访问;站外人员来我站参观访问迫切需要进入样地的,必须先提出申请,征得站长和样地管理人员同意,并承诺遵守我站的样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后,方可进入样地参观;参观访问的活动范围应局限在林道内,样地管理人员应全程陪同;上级部门须进入样地检查的,按照普通站外人员规格同样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上级主管人员应提前通知,征得站长和样地管理人员同意以后,方可进入样地检查,不合理要求应予以拒绝。
四、法律责任
(1) 违反站样地的规划和建设的,样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样地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站长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本站职工与学生违反本条例的,按照造成损失的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赔偿,并由站长上报所行政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4) 站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样地管理人员应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如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该款同样适用于站外单位或者个人间接对样地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破坏
(5) 违反本条例屡教不改三次以上者,样地管理人员应上报当地派出所予以备案,及时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特别是对村民应耐心说服,预防为主
(6)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附 则
(1) 本条例实施的应用问题由西藏林芝森林系统定位研究站负责解释
(2) 赔偿费和行政处罚标准按照国家法规,报林芝县人民政府或相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林芝森林生态国家站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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