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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森林高原生态重点实验室安全规则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8-9-13 16:26:31     点击:2773
 
 
 
    第一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验室应制定本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张贴悬挂在室内醒目处。实验室主任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情况,提高有关人员防止事故发生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各项安全工作,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与有关部门报告,抓紧解决。
 
    第四条  实验室的钥匙不得出借他人,一旦丢失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所有实验室内一律不准吸烟。要经常检查室内电源设备,各种电气设备使用完毕一定要断开电源。下班后要断开室内总电源。机电设备运行中,禁止在各种旋转部位处站人。
 
    第六条  各种仪器设备都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非经有关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启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根据仪器的性能要求,在仪器购入之前,确定实验室(或使用场地)的建设和改建工作。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尘、防磁、防腐蚀、防辐射、防污染及防强噪声等有关措施。
 
    第八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及所使用设备的特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学会正确使用所配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更换。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拆改消防器材。
 
    第九条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安全条例,且上述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等都必须做好记录。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与丢失,按《西藏高原森林生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文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需保护好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都应知道,匪警电话(市电:110)和火警电话(市电:119)。
 
    第十四条  本规则西藏森林高原生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西藏高原森林生态重点实验室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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