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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验室是本单位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进行科研实验和教学实验的场所,一般不做它用。
二、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乱抛纸屑杂物。
三、到实验室进行科研、教学和生产,必须根据科研、教学和生产计划的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进行。
四、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使仪器设备保持性能完好。
五、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携出实验室,特殊情况下,校内单位借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原则上不得携出校外或校外单位借用,如确需外借的,须经主管校长和实验室主任批准。
六、到实验室进行实验,本单位人员(生态所)和校内其他单位人员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都需做好实验备案;校外人员到实验室进行实验室,须经主管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批准。
七、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损坏、丢失及其他事故时,要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和设备管理科,填写事故报告。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损坏,视情节轻重按赔偿制度处理。
八、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并确定专人负责。
九、对有毒、易制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贵重金属等应确定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制度,用后登记。对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实验室隔夜存放,使用时必须做好一切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或有腐蚀性的气体实验要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废渣、废液,要倒在废渣箱中和废液缸中,不准随便倾倒和倒入水池中。
十、仪器设备、材料物品等必须建立账、卡,做到账、卡、物一致;仪器设备严禁私自拆卸改装,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报废时须由有关专家做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实验室新到人员,应有专人负责进行操作技能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
十二、实验室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东西。
十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必备防火器材。离开实验室时,注意检查水龙头、电闸、关好门窗,杜绝不安全隐患存在,确保实验室安全。
十四、本实验室欢迎科研人员进行科学实验,并酌情收取一定的药品和仪器使用费,对于没有项目的本单位(生态所)科研人员,视情况给予减免此项费用。由本实验室获得的实验数据形成论文发表的,应挂本实验室名称或在文章中提及,论文发表后应缴一份(复印件也可)到实验室备案。
西藏高原森林生态重点实验室
2013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