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 规章制度
  > 年度报告
  > 其他
 当前位置:回到首页 >> 运行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藏高原森林生态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8-9-13 16:07:22     点击:2838
一、总则
    (一) 西藏高原森林生态重点实验室是隶属西藏农牧学院西藏高原生态研究所,从事高原森林生态科学研究兼顾实验教学的科研实体。
    (二) 实验室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尽可能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科学研究水平,提高研究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任务
    (一)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室工作。努力提高实验室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任务。
    (二)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科研或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三、人员
    (一) 实验室主任。
    1.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学校党委考察聘任。
    2.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3.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和检查执行情况;
    (2)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3)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二) 实验室工作人员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老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着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四、管理
    (一) 严格遵守国务院分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二)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三)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四)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五) 实验室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六) 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西藏高原森林生态重点实验室
2013年11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2018  西藏高原森林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  邮编:860000
联系电话:0894-5822655  传真:0894-5822655  电子邮件:ljrong0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