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院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吸引更好的生源,扩大研究生规模,提升导师指导水平,学院采用研究生招生调剂方式,委托联合培养单位招录一定数量的研究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我院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有联合培养协议所招录的研究生。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具体招生指标数量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三条 报考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由学生书面向联合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联合培养单位根据其教师需求,在征求教师意见后,为学生选择导师。我院立即聘任该导师为我院兼职导师,待学生毕业后,其兼职导师资格自动终止。
第五条 学生通过面试后,与我院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由我院负责录取、注册、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由其导师安排,可在联合培养单位进行,也可到我院进行相关学习。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与我院招录的研究生有同等责任、权利和待遇,如学费、奖学金、培养费、保险、就业指导等,同时也要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联培养单位的导师与我院导师具有同等待遇,包括导师指导费、学生培养费等。为加强管理,我院再指定一名导师作为其学生第二导师,负责我院与该生的全程联系与指导,该导师待遇减半。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达到我院(在我院学习)或联合单位(在联合单位学习)所规定的学分、学籍要求,同时必须以我院为第一单位正式发表一篇论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院进行,我院承担交通费用(火车、客车),答辩审核通过后可颁发我院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