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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规定

 
研究生教育  加入时间:2018-9-12 14:18:51     点击:2638
西藏农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及西藏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研究生处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西藏教育考试院及学院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解答考生咨询,不得发布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四条  各学位授权点的招生专业目录,应严格按照学院的要求制订,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公布后,一律不得变动。

第五条  学院布置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后,各学位授权点应停止一切形式的考前辅导、答疑等。

第六条  命题人员自接受命题任务之日起,不得接受考生咨询,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

第七条  命题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销毁与命题有关的一切文本底稿。命题时所用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断开网络连接,试题打印完毕后,及时彻底删除电子文档。

第八条  命题、审题教师及印刷、封装试卷等工作的人员,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漏试题内容或范围。

第九条  试卷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确保试卷绝对安全。取送试卷需专人(2人以上)专车,当面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寄发试卷需通过机要通讯局。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生答卷须存放在机要室。机要室和密码柜的钥匙、密码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十条  参与评卷、核分、登分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准确原则,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的成绩和评卷情况。

第十一条  评卷结束后,所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应交回研究生处统一保存。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副本更不得擅自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参与面试、政审、体检、确定拟录取名单等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参与复试的所有人员,不得私自透露未经确定的复试方案,不得向外透露复试小组成员名单。

第十四条  复试工作中的面试环节由学校派监察员进行现场监督,各单位应严密组织,规范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应自觉向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申请,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制、审核、印刷、封装、评卷、登分以及复试、录取等有关研究生招生的一切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原则上不接收考生查卷要求,如果对成绩分数有疑问,可联系学院纪委(监察室),采用不见面方式答复。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考生可向学院纪委(监察室)、研究生处进行举报。举报人必须如实提供违纪人员姓名及违纪事实,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调查。学院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和研究生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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