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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  加入时间:2018-9-12 14:09:04     点击:2077
西藏农牧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我国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教书育人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导)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导),以下统一简称为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遴选研究生导师要坚持有利于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坚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坚持有利于导师队伍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调整。

第四条  遴选研究生导师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五条  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岗位应按需设立,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对新增导师资格的审核,采取回避制度。凡申请新增导师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第七条  申请者应在我院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含近邻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深,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承担指导研究生实际责任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导还要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19671231日后出生的还须有博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近五年内硕导申请者至少主持并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博导申请者至少主持并完成2项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并且目前至少有1项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

第九条申请者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良好的学术积累。近五年内有重要的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导申请者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学院认定的核心期刊上(下同)发表5篇及以上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一级学报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硕导申请者发表3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其中在一级学报发表1篇及以上;

2.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编著、译著)1部以上(含1部,主编);同时,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3.主编在本学科有影响的优秀教材1部(该教材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教材);同时,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4.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负责人;同时,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5.任国家一级学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同时,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它国家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8位,二等奖排名前6位,三等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它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6位,二等奖排名前4位,三等奖排名前2位),其中获省部级二、三等奖者还需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第十条  申请者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博导申请者原则上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协助培养过博士生,且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较好;硕导申请者至少有一年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第十一条  申请者有课程教学经历,原则上近五年内主讲过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至少主讲过一门主干课程,且授课质量较高。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学科建设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对学科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在外单位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知名学者,在现有授权学科领域有卓越影响的专家学者等,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学院研究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以及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处和各授权学科点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申请者向有关授权学科点提出申请,填写《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申请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授权学科点签署明确意见后,一并送至研究生处。

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研究生处进行基本条件筛选之后,聘请2-3名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评议意见作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的重要参考。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授权学科点及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意见,对拟增选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遴选出新增导师,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为通过。

4.公布评审结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定通过的新增导师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行文公布。个人或集体对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可提出申诉和异议,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并做出合理仲裁。

第十六条  选聘研究生导师工作原则上每两年(逢双年)七月份举行一次。结合国家新增博士或硕士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也可主动提出增加次数。

第五章  导师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学科授权点的导师人数在四年过渡期内未达到3人的,该点归并至相近的授权点,直至该学科导师人数达到相应规模,方可独立招生。除另有规定外,连续三届未招收研究生的授权学科点不新增导师岗位。

第十八条  具有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导师拟招收研究生时,需于每年九月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查合格后,列入次年的招生专业目录中。指导教师因故改变学科方向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四年对研究生导师进行一次复查,主要从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科研项目及经费、四年内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招生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复查合格者,继续保留其导师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资格。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以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属离退休或调离本校者,不再承担指导研究生工作,指导研究生的资格自行取消,其名下的研究生需转由其它导师培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审议后,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由研究生处负责将决议送达当事人。

1.连续三年未招生或五年内未能培养出1名研究生;

2.连续五年无科研经费;

3.违反我国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

4.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5.其他原因。

第六章  导师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导师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导师应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常督促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

2.导师应经常与研究生保持联系,积极指导相关学习与研究工作,定期对研究生的工作进度进行检查;

3.导师应当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

4.导师要按时督促研究生完成读书报告、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日常工作,并对其学术道德负责;

5.导师应当悉心指导、密切跟踪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把握学位标准,有权力不准予答辩;

6.导师要充分发挥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帮助解决心理困惑,不断提高研究生的身心素质;

7.导师应当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把握培养工作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导师休假、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退休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或后续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离校三个月以上者,应将培养工作委托给其他导师代管,凡离校一年以上者应视情况转导师,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特殊情况向主管院长请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单位,可推荐其有关学科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我院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报经学院同意后即可在我院申请招收研究生;招收研究生者即聘任为我院兼职导师,所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兼职导师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由相关硕士点直接遴选,其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学院将颁发导师聘任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藏农院字〔2013142)和《西藏农牧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稿)》(藏农院字〔201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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