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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24-12-19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提名、受理、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鼓励科技创新、团结协作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教兴藏、人才强藏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五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人提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或人选必须是在西藏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项目或人选,或者由我区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建议,按照专业和学科领域设立若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特等奖在一等奖中产生,不作为单独的奖励等级。特等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办法》第十一条“项目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项,一等奖、二等奖比例原则上为1∶2。”是指项目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项。特等奖在一等奖中产生并占一等奖的名额,一等奖、二等奖比例原则上为1∶2。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逐步量化评审指标,规范评审程序,切实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科学。

第十条 杰出贡献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办法》第十二条“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就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在国内外相应领域、学科内产生重大影响,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为我区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二)《办法》第十二条“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或重大科技创新,引起领域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我区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或者对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办法》第十二条“为促进西藏与外国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在科技援藏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促进西藏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在科技援藏工作中做出了重大贡献,推动了我区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一、二等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办法》第十三条(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做出重大创新的”,是指科学发现、科学理论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

阐述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方法创新,取得了高水平学术价值或重大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可推荐为一等奖。

阐述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方法创新,取得了特别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有力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可推荐为特等奖。

阐述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较大科学发现或方法创新,取得了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较好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可推荐为二等奖。

(二)《办法》第十三条(二)“面向经济主战场,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其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是指为工矿企业配备的各种机电设施;“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做出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拥有发明专利,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其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实施后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区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可推荐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创,主要技术上有特别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有力推动了区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特别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可推荐为特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可推荐为二等奖。

(三)《办法》第十三条(三)“面向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是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药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能源及资源新发现及其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对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的,可推荐为一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特别重大创新,技术难度极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特别高,对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特别突出贡献并取得了特别重大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的,可推荐为特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可推荐为二等奖。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独立完成技术发明中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解决科学发现中的疑难问题或科技创新中的关键技术;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对同一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按其贡献大小排序,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技创新过程中提供平台、设备和人员等实施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章  提名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提名项目(人选)的提名组织、受理、形式审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处理异议。

第十六条 区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的项目(人选)由主管部门提名;非公有制企业和机构的项目(人选)由所在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提名或由区(中)直相关部门提名;区外完成单位项目(人选)可以由区内合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提名。

第十七条 自治区直属单位、全区性学术组织可以直接向奖励办公室提名本单位、本学术组织所在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

第十八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部队的项目(人选)由驻藏旅以上部队提名。

第十九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次可以向奖励办公室提名1项(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人选)。

提名人应提名本人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当提名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提名人有责任协助处理,由2名及以上专家同时提名的,排在第一的专家作为责任提名专家有责任协助处理。奖励办公室进行项目(人选)公示时同时公布提名人姓名。

提名专家、杰出贡献奖提名人选不能作为当年度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第二十条提名单位、提名人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人选)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或候选人的同意,并通过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系统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提名单位、提名人应当严格把关,择优提名,提名书应当完整、真实,文字描述准确、客观。

第二十一条 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论文应当发表2年以上。应用开发类项目应当完成整体技术应用2年以上。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第二十二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行政审批的,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已经确定密级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名或申报奖励,不得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只接受一等奖的提名项目,在报送提名材料的同时,以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名义提供该项目只接受一等奖的正式函件。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成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的项目(人选)应当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科学技术贡献评价或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提名书填写内容不实等问题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将异议材料直接交专业评审委员会或其委员个人。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协助。提名单位或提名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提名单位、提名人和有关专家对异议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人负责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人选)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裁决,并将审核、裁决意见告知异议方和提名单位、提名专家。

第六章  评审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提名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1-2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因故不能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指定符合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其他专家代替。奖励办公室主任指定的专家数不得超过该专业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办公室指派1-2名秘书负责会务和联络工作。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秘书不是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投票评审。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区外委员数量应不少于半数(含半数)。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工作人员,由本人或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提出申请,经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报奖励办公室核准回避。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书面初评意见,以实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生效。

(二)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奖励办公室可以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要求部分项目完成人在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杰出贡献奖候选人选,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阐述推荐理由并答辩。

(三)奖励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专业评审委员会建议授予杰出贡献奖的人选必须获得本专业评审委员会90%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建议授予特等奖的项目必须获本专业评审委员会80%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建议授予一等奖的项目必须获本专业评审委员会70%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建议授予二等奖的项目必须获本专业评审委员会60%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

第三十九条 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意见,可以召开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和初步审定。

第四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或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意见进行审定,以实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方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委员到会,表决结果方可生效。

授予杰出贡献奖的人选必须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90%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建议授予特等奖的项目必须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80%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建议授予一等奖的项目必须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70%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建议授予二等奖的项目必须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60%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仅限1人,可以空缺。

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人数不得超过3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5个;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0个。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获奖等级进行审核,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三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科学技术奖励,如无正当理由,获奖人、获奖单位不得提出放弃奖励。若获奖人、获奖单位有证据证明获奖人、获奖项目存在影响获奖的重要缺陷,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全部完成人申请,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同意,奖励办公室审核,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发布撤销公告。

撤销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5年内不得再次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11日起实施。2015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