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西藏农牧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11-01阅读次数:

西藏农牧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酬金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藏组发〔2020〕84号)、《西藏农牧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藏农院字〔2023〕72号)、《西藏农牧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藏农院办字〔2020〕12号)、《西藏农牧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藏农院字〔2024〕37号)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酬金范围

1.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讲座);

2.学校及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所)组织的各级各类业务活动评审(答辩)专家费;

3.学术成果的评审(鉴定);

4.学生竞赛活动评审(委)专家费、展馆讲解;

5.科研劳务及其他劳务。

劳务酬金发放不包含各类培训班师资费、临时工及长期聘用人员工资。

第三条 劳务酬金标准

(一)学术报告(讲座、讲解)费。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地厅级干部、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部级干部、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学术报告(讲座、讲解)费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为4学时。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咨询(评审)费。咨询(评审)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评审)服务不属于咨询(评审)费,不在咨询(评审)费中列支。

1.咨询(评审)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非线上)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线上会议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咨询(评审)费开支标准: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咨询(评审)费开支标准表

专家

方式

标准(人/元)

第1、2天

第3天以后(50%)

半天(60%)

省部级干部、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上浮50%)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2250-3600(天)

1125-1800(天)

1350-2160

(半天)

通讯咨询

450-1800(次)

地厅级干部、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1500-2400(天)

750-1200(天)

900-1440

(半天)

通讯咨询

300-1200(次)

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900-1500

(天)

450-750

(天)

540-900

(半天)

通讯咨询

180-750(次)

学生竞赛活动评审(委)专家费

200-500(次)

(三)劳务费

1.科研劳务。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各类专业秘书、科研财务辅助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科研项目中已明确科研劳务预算的,按照已批复项目预算执行。

劳务费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和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报销,发放清单中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的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等信息,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款项须转至本人银行账户。

2.其他劳务。指除科研项目之外,开展必要性事业工作临时聘用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本专科生、研究生、临时用工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开支标准以每小时20元计算;展馆讲解费100-200(元/次)。

第四条 酬金管理要求

1.所有酬金发放必须有经费预算来源。

2.所有酬金标准原则上为税前限额。

3.教职工参加学校正常的工作会议、委员会会议、部门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发放劳务酬金。

4.报销须提供必要佐证类附件,包括学术报告(讲座、讲解)费用清单、校园网发布信息截图和学校宣传报道(或讲座、讲解照片)、咨询清单、课程表、职级或职称证明材料等酬金发放依据,上述材料须负责人签字。

5.酬金发放时应填写相应发放表(清单),通过“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流程办理。

6.劳务酬金原则上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须书面说明,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承担解释责任,且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

7.劳务酬金限额和标准与上级管理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西藏农牧学院科研劳务费发放清单

2.西藏农牧学院其他劳务费发放清单

3.西藏农牧学院咨询费(评审费)发放表

4.西藏农牧学院学术报告(讲座、讲解)费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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