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西藏农牧学院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10-21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或学校有关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第三条 收入管理原则

(一)院长办公会根据“三重一大”制度对收入的重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审定学校制定的有关收入管理规章制度,审定依法依规申报的收入项目,审核收费标准与范围,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二)所有收入业务归口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组织收入的责任部门为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

(三)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章 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事业收入

第六条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第七条 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第八条 教育事业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一)研究生学费收入。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收入全额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本专科生学费收入。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收入全额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三)继续教育学生学费收入。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包括专升本及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函授,其学生学费收入全额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四)短期培训(非学历教育)收入。短期培训收入是指学校举办的不涉及学历教育的各层次短期培训班所收取的培训费用。各教学单位自主联系承办培训,接受学校培训主管部门的管理,其培训收入按照资源补偿和成本控制的比例,由学校和承办单位统筹使用,培训成本全部由承办单位承担。完成培训任务后应及时结算。

(五)考试考务费收入。各级各类学生考试考务费、报名费等收入,由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上缴。

(六)学生住宿费收入。各级各类学生住宿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教育事业收入来源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上缴的,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第十条 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具体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上级补助收入

第十一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第十二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六章 经营收入

第十三条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七章 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即本办法第二章至第六章所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其他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非同级财政拨款(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由学校根据拨款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入是指学校的房屋、文体馆、教室等出租租金,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按自治区财政厅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不含学校参股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而自愿捐赠的货币资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的净收入。捐赠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

学校鼓励和奖励校内各单位、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育发展经费。

第十八条 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实有资金缴存银行产生的利息,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服务性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对校内、校外各单位及学生提供各种服务的收入。服务性收入的收费项目应有国家、地方或学校相关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服务性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由学校、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实验室、课题组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学校各二级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管理成本的,应按照相应程序申请经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是学校所有预算收入落实的责任单位。校内各相关单位应与财务部门通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各项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上级单位以学校提供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等为依据拨付学校的收入。学校落实财政补助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等单位。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保证上报材料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事业收入责任部门及管理措施

(一)责任部门

收入项目

责任单位

研究生学费

学生工作处(牵头单位)、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

学生工作处(牵头单位)、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

成人教育学生学费

成人教育部(牵头单位)、各二级学院

学生住宿费

学生工作处(牵头单位)、

研究生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

国有资产租赁收入

后勤管理处

利息收入

计划财务处

(二)管理措施

1.按照《西藏农牧学院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新生入学时须及时足额缴纳第一年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款项,否则不予注册。对违规予以电子注册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追缴欠费。

2.各层次学生学费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组织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科研处、各二级学院(部、所)和科研项目负责人。

科研处在确保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资源占用补偿原则核定科研管理费,及时划转学校。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补助收入责任部门为计划财务处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收入的组织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的责任单位为学校各业务管理单位。相关单位要紧跟国家、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二)组织学校捐赠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团委、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和招生就业处等单位。

(三)利息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部门。

(四)学校各类房屋、教室等出租租金等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等。

(五)组织学校服务性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提供服务的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收费及标准要有依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组织收入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要及时准确地将各项收入确认为学校收入,不得长期挂往来账款。

计划财务处应合理设置岗位,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