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西藏农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9-10-21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对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 学校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等事项的,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依据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订合同管理具体措施,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其提交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进行备案;协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负责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负责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起草、拟定各类合同范本等。

学校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采购、合作交流、人事、劳务、后勤保障等类别,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范围和归口审核详见《西藏农牧学院合同归口审核指引》。

未列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管理的合同,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管理。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合同档案;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合同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处理合同纠纷等。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单位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承办单位须在本单位指定一至两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承办人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单位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合同分级

第十二条 依据合同的性质、内容、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装饰、维修项目合同;

(三)校地合作的战略合作协议;

(四)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以及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确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五)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六)其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四章 一般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合同,由承办人起草合同文本、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合同审批表》,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在其权限内审批通过后,由获得授权的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学校行政印章。

第十四条 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一般合同,由承办人拟定合同文本、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合同审批表》,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在其权限内审批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获得授权的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学校行政印章。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完成审核会签。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对各单位提交的一般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单位送审材料不完备的,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应及时告知送审单位补交材料,审查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重大合同的管理

第一节 起草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从维护学校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合作办学合同,应由承办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事项制定相关条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和住址、联系方式、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九条 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承办单位应当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形成意见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请示分管校领导,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条 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和核对后,提交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节 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重大合同文本起草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合同签署的背景材料(合作背景,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风险防范等)、续签合同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重大合同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完成审核会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对各单位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单位送审材料不完备的,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应及时告知送审单位补交材料,审查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审核合同有关资金拨付条款。未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计划财务处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合同承办单位完成审核会签。

第二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等特殊程序订立合同的,或依法必须在特定交易场所进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定办理后,办理合同订立的审核手续。

第三节 签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合同签署授权制度。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院长可直接签署合同,也可通过规范性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等校内相关人员代表学校签署与其职权相对应的合同。

重大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授权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

一般合同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承办单位应在《西藏农牧学院合同审批表》中注明代表学校签署合同的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统一管理与合同相关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事宜,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出具、备案工作。对外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学校印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六章 合同履行、印章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履行情况,指导并协助承办单位与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包括编制监督计划、制定监督台账、形成监督记录等。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办单位发现问题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应组成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

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在本单位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当按年度向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报送《西藏农牧学院合同争议信息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合同分类审批实际需要,刻制“西藏农牧学院合同专用章”、“西藏农牧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等合同专用章。“西藏农牧学院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保管和使用。“西藏农牧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科研合同,由科研处保管和使用。在“西藏农牧学院合同专用章”、“西藏农牧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未刻制使用之前,合同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第三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印章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登记、审批、存档等,并指定专人管理印章。

第三十五条 加盖学校公章、“西藏农牧学院合同专用章”、或“西藏农牧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时,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合同中无签名和签约时间的,不得盖章。

签署合同应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

第三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名称、合同承办人、订立时间、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节点、付款节点、履行情况、违约情况、争议处理、结案情况等进行记载和跟踪。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正本、审核(备案)流程单原件以及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并按年度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年度向学校档案馆归档。合同归档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审批(备案)流程单复印件、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音像资料、合同履行材料、合同涉诉材料等。

第三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报送《西藏农牧学院合同台账登记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 学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年度报告和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将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履行状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以及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每年对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于12月31日前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合同管理情况年度检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合同管理检查工作,对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或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业务主管范围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合同的业务和事项范围以及合同授权签署权限。

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经学校办公室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