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西藏农牧学院货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10-21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合理使用,规范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4〕19号)及学校报账审批流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货币资金特指使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各类收支。

第三条 货币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合法、合规、职责明确、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

第二章 现金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计划财务处依照本办法,负责现金支出管理的具体实施。校内各单位须按本办法使用现金,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财务的现金管理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并接受相关机构、部门的监督和稽核。

第七条 学校内部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九条 学校设置现金出纳岗位,保管现金、现金支票,负责现金的收付业务。

第十条 每天业务终了时,现金出纳员必须根据“资金日报表”相关科目现金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账目应当日清月结,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十一条 日常报销中,如须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收款人或报销人须在现金支票票头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二条 会计主管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及时记录、处理抽查结果。

第十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库存现金短款或违反现金条例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现金使用规定:

(一)当日收取的学杂费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应于17:00前将现金送存银行。

(二)在财务上非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数额巨大的应于当日存入学校基本户,零散的现金收入需在5日内存入学校基本户。

(三)各单位需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坐支”。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公款存入个人在银行开立的私人账户。

第十六条 学校和挂靠学校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挂靠学校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和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银行账户变更或撤销时,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和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有权对校内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资金的管理,设置银行日记账,及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银行账户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同时对违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的,学校将限期撤销其银行账号、没收全部款项,并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学校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强行划拨等突发事件时,财务部门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因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