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根据《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加班补助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7〕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以下称为“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含值班、执勤)的,如维稳值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及寒暑假值班(休假时间除外)、应急专项工作等情况,且未给予相应补休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 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出差、培训、会议和单位组织社会活动占用节假日的,不执行本办法。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相应劳务补偿,或部门以承包、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揽的工作任务,不再发放加班补助。
第四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个人、科室负责人或安排各类值班的单位填写加班审批单,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连续加班3小时的,发放补助45元;超过3小时的,每小时补助15元。每天加班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六条 各单位将加班审批单报人事处,人事处按加班审批单及加班标准统计汇总后按月发放加班补助,打入工作人员个人工资账户。加班补助情况每季度在全校范围内公布一次。
第七条 因工作性质及人手原因,必须安排全年加班的部门和单位,要合理区别不定时、轮班制岗位,在保证工作人员满工作时间安排、能补休则补休的基础上,科学、妥善安排加班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责任,严格审批事项和程序。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加班的,要事前向班子成员通报;校领导加班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从严控制加班补助发放,不得弄虚作假、超标准发放,杜绝随意加班的现象,属于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能申请加班补助。人事处会同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关于执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出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发放加班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藏农院字〔2016〕104号)同时废止。2017年8月31日前的加班补助发放仍按藏农院字〔2016〕10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