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组织开展2019年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措施,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们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部署和要求,完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了资产动态管理;提出 并施行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和年报编报工作,夯实了资产基础管理;向财政部和自治区人大报告了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完善了资产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在资产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如部门决算和资产管理系统脱节、资产管理系统与月报年报系统数据错误频出、账卡账实不符现象依然存在、涉及机构改革单位资产亟须清查核实、历史遗留的资产问题亟待解决等。为解决以上问题,进一步强化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工作。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9年6月30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19年8月—11月。区直各单位务必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本次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区直各单位、区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按期完成,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19年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此次工作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对资产清查专项工作相关单位的组织、实施、进展和结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