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缴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通知
各县处级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林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现将参保和缴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凡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还未参加林芝市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农牧区医疗制度。
2.已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暂不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第06号)执行。2017年年满14周岁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2016年已生育二胎的,持相关材料办理一孩、二孩的居民医保。二胎预产期在2017年的,持二胎《准生证》或二胎近期检查材料办理一孩的医保。
二、缴费
普通人员60元,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30元(年满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需提供相关学籍证明,无法提供的按普通人员标准缴费)。
享受城镇低保、重度残疾、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相关民政部门的证书或证明,并与民政部门2016年9月提供的人员信息一致)、女满60周岁、男满65岁人员免缴。
三、经办手续
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三张一寸免冠照到人事处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工本费30元),由人事处汇总后统一到林芝市医保中心办理。
四、退保
因个人工作或户口转移等其他原因需退保的,以书面形式申请退保。
各单位及时传达到每位教职工,做好2017年度教职工家属(居民)医保缴费及新参保工作,并将纸质表格于2017年11月4日前交到人事处。
请各单位留存保管好本单位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材料,每年10月初配合人事处开展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和新参保工作。如林芝市医保中心对居民参保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