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1、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擅自设置繁琐程序,办事拖拉,工作推诿的;
4、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妨碍组织人事部门效能建设的行为。
三、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的处理,由分管领导提出;进行效能告诫的处理,由部门主要领导提出,报部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效能告诫与年度考核挂钩,部门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效能告诫两次及以上的,进行工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