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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报备制
 
部门制度  发布时间:2014-3-9 23:11:58     点击:2848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遇到以下情形,可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1、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不应予以办理的;

      2、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3、服务对象财务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明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否定报备的程序

      1、经办人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来办事者)、联系电话及地址等,申请办理的事项,被否定的基本情况及原因,负责科室名称或经办人员姓名职务等。

      2、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呈送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部门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如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但必须做好材料交接登记。

      四、否定报备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五、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认为不能办理而又未履行否定报备制度,被投诉一经查实或被检查发现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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