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施办法
(201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7〕64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09〕45号)、《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藏教厅〔2009〕61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提高资助水平,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促进教育结构优化,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资助体系的构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收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其它项目为辅助手段。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
(一)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用以支付其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存在一定困难的。
(二)建立校院(部)两级贫困生库(不含免费教育学生)。各二级学院(部)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建立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以下简称“贫困生库”)。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此基础上汇总建立校级贫困生库,由贫困生正式库、贫困生备用库组成。贫困生正式库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在校生总人数(不含免费教育学生)的30%以内(即下文所指贫困生正式库学生测算数),贫困生面较大的二级学院(部)可在贫困生正式库的基础上按在校生总人数(不含免费教育学生)5%以内的比例设立贫困生备用库。
校级贫困生正式库一经确定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若确需对贫困生库进行调整,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本办法本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处审核。
严禁各二级学院(部)以班级为单位划定贫困生比例。
每年毕业生离校后,二级学院(部)可依据学生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贫困生库人员(须提供调整的详细情况说明),调整比例不得大于本学院贫困库学生总人数的5%,调整后的贫困生库于每年8月30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每年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报当年新生“贫困生库”。逾期未报,不再受理。
(三)建立免费教育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摸底调查数据库。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09〕45号)精神,“在区内就读的免费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各二级学院(部)应建立免费教育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摸底调查数据库,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免费教育学生予以关注。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认定类别及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农牧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国企特困家庭学生和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四个类别。
1.农牧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持有农业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贫困证明)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并按有关资助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的城镇居民家庭学生。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并按有关资助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国企特困家庭学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保障待遇的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交通系统养护段)】家庭学生。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民政和工会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并按有关资助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临时困难家庭学生是指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发生临时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民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按有关资助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认定机构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
2.各二级学院(部)成立以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二级学院(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为副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2-4名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该生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议、认定。
(三)认定等级及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A类)、比较困难(B类)、一般困难(C类)三类。
A类评定条件为:学生是孤儿,单亲,父母长期有病或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三分之一。其比例控制在贫困生正式库学生测算数的10%以内。
B类评定条件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一半。其比例控制在贫困生正式库学生测算数的40%以内。
C类评定条件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三分之二。其比例控制在贫困生正式库学生测算数的50%以内。
(四)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上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纳入学校贫困生正式库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次提出申请。
2.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纪律状况等情况的综合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各二级学院(部)审核工作组汇总《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等,报校行政办公会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校级贫困生库。
(五)认定管理
1.各二级学院(部)建立健全本院(部)贫困生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改善,学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存在消费行为明显不符合其经济状况等现象,应及时从贫困生库中调出并书面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二级学院(部)每学年应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 奖学金
此处所指奖学金特指带有资助性质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白玛央金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等。所有带有资助性质的奖学金申请者均须进入学校本年度“贫困生正式库”,具体按《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奖学金 荣誉奖 单项奖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经办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学生,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不含免费教育学生)的20%。
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年度被纳入学校“贫困生库”(含备用库);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承诺向贷款经办银行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变动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况等;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它助学贷款;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七)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八)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本人及其父母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
3.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对本学院(部)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要点包括:
1.本年度必须被纳入学校“贫困生库”(含备用库);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5.经认定,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初审合格后确定申请贷款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然后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部)申请贷款的学生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后,集中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四)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的申请审批表组织学生填写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部)报送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四、贷款用途及标准
(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为在校期间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总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用于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学校各专业核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三)自治区财政厅对借款人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自借款人毕业开始计付利息。若贴息政策发生变更,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五、贷后管理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首次毕业后6年,宽限期一般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1-2年。
(二)受到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或中途自行退学的借款人,其贷款本息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否则学校将扣留其档案,不予出具任何学历(学习)证明,并由家长负责偿还全部贷款。借款学生出现休学、留降级情况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受贴息,自贴息截止日起自付利息。
(三)借款人毕业前和到工作单位上班后,应及时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下最新的有效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届借款毕业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申请表需附录取高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申请人的《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及附件(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报贷款经办银行审批。考入外校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离校前还清贷款。
(五)各二级学院(部)对借款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工作时,要告知在其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中心根据变动情况做相应处理。
学生离校后,各二级学院(部)要采取各种措施,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六、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学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约的借款人,学校将通过相关渠道通知贷款人所在工作单位、居住社区、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七、风险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风险分担”原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分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按照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15%比例提取风险资金,对经办银行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专项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用于支付违约借款人发生的违约本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超额损失分担。学校和二级学院(部)联合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超额损失分担机制。当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发生超额损失)时,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50%,各二级学院(部)承担本院(部)学生违约金额的50%。
第四章 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申请对象为学校贫困生正式库内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评定名额按照上级下达的名额,根据一定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部),各二级学院(部)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组织等额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贫困生正式库中符合条件的A、B类学生全部评定后,若有剩余名额,方可评定C类学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部)候选人名单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校行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公示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二、罗蒙大学生助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生行为规范等,无违纪现象;
(2)学习刻苦努力,一学年内所有课程必须在及格(合格)以上;
(3)必须在学校贫困生数据库内(不含备用库);
(4)当年度未享受过其它资助(如白玛央金奖学金、国家配套资金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安排;
(6)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2.优先申请条件
(1)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为残疾人;
(3)家庭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4)其他有特殊困难者。
(二)名额分配
全校每年48名,每个年级12名。各二级学院(部)每年申请人数不得多于本学院(部)贫困学生数量的5%。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本学院(部)各个年级的学生数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突出的贫困学生,家庭经济更困难的优先申报。学校将根据各二级学院(部)报名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按排名先后确定资助人选。
(三)资助年限及标准
罗蒙大学生助学金从2006年开始,至2015年结束,连续资助十年,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
(四)申请方式
罗蒙大学生助学金采取个人年度申请方式。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须在新学年开学初填写《西藏希望工程—罗蒙大学生助学金申报表》,交校团委进行审核,确定受资助人选,并将最终受资助人员名单上报自治区青基会。获得罗蒙大学生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第二学年必须提出再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享受助学资助,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
(五)补充说明
1.每年毕业生离校后,学校从当年新生中补充评选12人。以此逐年类推。
2.学校可根据放弃申请资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再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数量及就读年级,按照资助申请条件择优补报。
三、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
“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不含免费教育学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按各二级学院(部)少数民族贫困生人数进行分配。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
申请“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4.在校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
5.上学年所学课程经补考后无不及格;
6.父母均为农村户口或父母有一方无劳动能力的农村特困生优先(需附相关证明);
7.孤儿或来自低保家庭特困生优先(需附相关证明)。
四、农牧学院特困生专项助学金
申请对象为“贫困生库”的C类学生,且学习勤奋,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70分以上,在本学年未受到其它任何资助。根据特困生专项助学金具体筹集情况,由学校制定统一比例,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不含免费教育学生)的2.5%。每年11月30日前,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所在班级组织评议,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农牧学院特困生资助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学院(部)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该助学金每人每月资助70元,每年10个月(当年3—12月),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时,将当学期资助金充入受助学生饭卡。
五、特困生一次性资助金
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特困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06〕94号)执行。农牧民特困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不含免费教育学生),持“五证”【身份证、准考证、学校录取通知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救助证(低保证)】,经学生本人原籍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由学校集中审核、公示、确认;国企特困家庭学生(不含免费教育学生),持“五证”(身份证、准考证、学校录通知书、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低保证),经地(市)工会、产业工会审核后,由学校集中审核、公示、确认,最后报区教育厅批准。经审批通过的学生每人一次性享受1000元资助。
第五章 勤工助学
根据实际需求,学校设立校级勤工助学岗位,发放津贴。凡在学校“贫困生库”(含备用库)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学校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具体按《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凡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贫困学生,学校将取消其一切资助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困难补助
一、生活补助
该补助作为应急性资助手段,主要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特定时期内出现常规资助手段无法解决的经济困难而设定的不定期、不定额的补助。此项补助由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在学校贫困生正式库的学生均可申请。
二、营养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患结核、乙肝等传染性疾病住院的,除享受正常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费用外,按照《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可享受一定的营养补助。
三、其他临时性补助,根据自治区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收费减(免)
收费减(免)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免费教育学生)实施学费、住宿费减免的资助办法,凡进入学校贫困生正式库且上学年各门课程无补考(重修)的学生均可申请学校收费减免。
一、减免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减免总额控制在全校学生(不含免费教育学生)当年应缴纳学费总额的3%以内,住宿费减免总额控制在全校学生(不含免费教育学生)应缴纳住宿费总额的2%以内;
(二)A类贫困生学费、住宿费减免额度控制在应缴纳标准的80%—100%;
(三)B类贫困生学费、住宿费减免额度控制在应缴纳标准的60%以内;
(四)C类贫困生学费、住宿费减免额度控制在应缴纳标准的40%以内;
(五)每年全免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数不得超过当年总减免学生数的10%;
(六)对在本学年内学费、住宿费已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再减免学费、住宿费。
二、减免程序
学生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乡、县两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证书等;各班根据评定条件认真调查核实,确定本班享受减免的学生名单和金额后,报二级学院(部)初审及公示,二级学院(部)于11月20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章 附则
一、在同一年度内,享受各项资助性奖励、资助(不含国家助学贷款)总金额达3000元者不得享受其它资助。
二、各类资助原则上优先满足学校贫困生正式库内学生。
三、原则上所有奖金及资助金不以现金方式发放。凡欠费、贷款学生获得各类奖励及资助的,在听取学生本人意见后,所得奖金及资助金按一定比例抵扣欠费、贷款,剩余部分充入学生饭卡,或用于预交下学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
四、享受各类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或假报、伪造家庭经济情况者,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该年度已发放的资助金,并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班主任、专职学生辅导员、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享受各类资助的学生,凡存在夜不归宿、在外租房住宿开伙、攀爬围墙进出校园等一切学校明令禁止言行,或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该年度已发放的资助金。
六、学校鼓励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受助者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学校将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