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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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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1-8-2 16:30:43     点击:6096

 

                     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18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增强学生的自立精神和艰苦奋斗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和学习生活正常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必须是一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

第五条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勤工助学时,不允许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不安全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外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协调学校计财、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二)确定、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和具体要求、需要的人数、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成立相应的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组织,由专职学生辅导员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学生;

(二)按照学生贫困程度及有关条件,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卡》;

(三)代表二级学院(部)与学生、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农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五)承办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或个人有关情况、工作性质等;

(二)拒绝参加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劳动(服务)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劳动(服务);

(三)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四)要求校团委协调解决本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本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协议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声誉;

(三)正确处理勤工助学与自身学业之间的关系,坚持做到学业为重。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固定岗位包括劳务型、智力型、助理型等持续一个月以上较稳定的岗位。劳务型岗位:学校公益性劳动岗位,如学生宿舍、食堂、活动中心、图书馆、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校园环境等公共场所卫生、值班和安全巡逻岗位;智力型岗位:开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咨询,举办与本专业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培训,家教服务,科技含量较高的修理活动,学校认可的各种刊物、广播站的记者、播音员、编辑事务,参与科技开发的辅助型岗位;助理型岗位:校内各机关单位、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科研单位提出的工作量大、人员紧缺或缺编的岗位,包括学生信息员、自律队等。

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

(一)全校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向校团委申报岗位数;

(二)校团委根据学校需要,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三)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及要求,报送勤工助学学生名单等详细信息,由校团委统筹核定反馈。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的设置:

(一)申请临时性岗位,须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包括以下内容:岗位名称、起止时间、具体内容及工作量、实施方案、所需人数、酬金预算及人均日标准、安全预案、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管理措施;

(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实地核定工作量、人数及酬金标准。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不得作为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内容:

(一)工作量大且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劳动;

(二)时间分配上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且后果不可预见的。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寒暑假勤工助学在放假前申报。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聘用办法:

(一)校团委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岗位数量确定勤工助学人员名单。勤工助学人员确定后,校团委、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本人须签订《农牧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二)《勤工助学卡》是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唯一依据,其正面有持卡人的姓名、班级、院别等信息,背面有持卡人每次从事勤工助学的项目、劳动(服务)质量和酬金等信息。被录用的学生持《勤工助学卡》(在校团委领取)到用人单位报名,结束后用人单位须在《勤工助学卡》上认真填写工作量;

(三)上岗学生原则上每年只能应聘一个固定岗位。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课题和专项工程项目使用学生勤工助学时,由课题和专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协议并向校团委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岗位名称、起止时间、具体内容及工作量、使用学生人数、酬金预算及人均日标准、安全预案。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负责人、研究课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学生上岗期间安全及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须承担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教育,每周工作量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相关证明文件、勤工助学总体计划(包括岗位名称、起止时间、具体内容及工作量、实施方案、所需人数、酬金预算及人均日标准、安全预案、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管理措施)。校团委报经学校审核同意,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用工协议,明确意外保险、工伤赔偿等相关问题。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异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参加勤工助学本学期期末有一门补考或重修者),学校将暂停或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勤工助学协议,学校和用人单位可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参加勤工助学的人选,如确需调换,须及时通知勤工助学学生所在单位并与其协商确定(调换后的人员只能在当年度评选的困难生中补充),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章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及支出

第二十六条  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本专科困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从学费收入中切块支出;非本专科困难学生、研究生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校内由学校支付勤工助学酬金的岗位,各用人单位须在每学期结束前报送《勤工助学卡》;校团委根据各用人单位所报工作量核定并发放勤工助学学生酬金。

第二十八条  校内课题研究、工程项目单位、盈利性单位和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时,按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学生所签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学期计酬,每工时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校内临时性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工时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条:西藏农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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