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能够取得一定经济补偿,以减轻经济负担,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56号)和《西藏自治区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藏教厅〔2007〕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学院成立农牧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设在院学生工作处,负责我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第三条 凡具有我区户口的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我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并一次性缴足参保费用,由学院统一提供学籍证明等材料并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我院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额征缴筹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学生每人每年缴纳3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重度残疾学生和无收入孤儿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但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残疾证件、孤儿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自治区医保中心审定。
第六条 我院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缴费时间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11月31日(自治区缴费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返还。参保学生自缴费次年1月开始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同退保。如再参保,参保年限重新计算,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一年后方可享受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学生个人缴纳的费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每年初,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人均筹资额的40%(200元×40%=80元)划入我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我院参保学生的门诊医疗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经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即可凭证(身份证、医保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我院将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划入的人均筹资额的40%进行专户管理,每人每年80元,用于参保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超支不补,结余归入学院统一管理,滚动使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患传染性疾病住院的营养补助。
第九条 参保学生住院发生的费用,数额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支付:起付线以上至2000元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65%;2000元至3000元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70%;3000元至5000元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75%;5000元至10000元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80%;1万元以上至最高封顶线以内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85%。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线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林芝地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林芝地区人民医院、林芝地区妇幼保健院、林芝地区藏医院、解放军第115医院),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西藏自治区藏医院、西藏军区总医院),8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住院起付线的70%;当年第三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住院起付线的50%。
参保学生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为一次住院结算周期,超过180天的,按再次住院处理。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超过2万元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按照自治区相关具体规定办理)。
第四章 就医与审核结算
第十条 门诊就医
参保学生需要门诊就医时,应先到学院卫生所就诊。学院卫生所不能诊治的,由卫生所签署意见后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学院从学生个人门诊费用中报销。超支自理。
学生在学院卫生所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带上相关单据(诊断证明、正规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到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领取《农牧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表》(见附件),填写完毕后交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自费药、营养药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住院就医
(一)在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信息系统未建立以前,我院参保学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支付,但需报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由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在起付线以上的,由学院学生医疗保险专管员将医疗费用相关单据(出院诊断证明、发票、医疗费用清单)送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报销完毕后将报销费用返还给学生本人。
(二)参保学生跨年度住院治疗的,需在当年的12月31日与医院进行一次结算,次年的1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手续。
参保学生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需要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入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65%。
第十二条 除急诊外,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
因急诊到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学生,需在住院5日内到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登记,经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后,可继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转入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
第十三条 我院参保学生因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往上一级医院继续诊断、治疗的,应经收治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理由,业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由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获得批准的学生,其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相关单据(出院诊断证明、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向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申请,经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后按规定比例审核报销,报销完毕后将相关费用返还给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第十四条 参保学生患病紧急抢救的,可就近救治,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参保学生在放假、实习期间患急病的,可在所在地乡镇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返校后,凭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病例资料、医疗费明细及正规发票到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报销。
第十五条 对下列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
(二)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进行治疗的;
(三)因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伤病进行治疗的;
(四)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行为导致伤病进行治疗的;
(五)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其他责任事故导致伤病进行治疗的;
(六)美容、矫形或者为治疗生理缺陷进行治疗的。
第十六条 凡符合参保条件,但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何种情况,学院一律不再报销。
家庭经济困难参保学生因患结核、乙肝等传染性疾病住院的,除享受正常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费用外,学院还将按照其贫困等级支付一定的营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A级80元;B级60元;C级5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区外学生,应随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未尽事宜,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