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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藏农院字〔2012〕75号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2-4-13 7:55:52     点击:41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活跃我院科技工作,提高学院整体科技实力,特设立西藏农牧学院青年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院青年基金”)。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一)学院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单独划拨一定资金。

(二)从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费、咨询、开发等项目中提取的科研基金。

(三)单位及个人捐款。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三条  院青年基金重点扶持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旨在发展壮大学院科技队伍,促进学科建设,为西藏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院青年基金择优支持以下领域研究课题:

(一)属于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并可望获得一定突破的研究项目。

(二)可望获得国家部(委、局)、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重点攻关项目的预研项目。

(三)符合市场需求,密切结合生产发展需要,并可望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申请院青年基金项目必备条件

(一)项目必备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了解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2.内容新颖,立论依据正确、充分,具有科学性、创造性或较强的实用性和市场前景;

3.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试验条件,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具有合理配置的科技力量;

4.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经初步研究,有望获得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的资助。

(二)申请人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科学研究目的明确、态度端正;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已转为我院正式职工的我院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

3.已获得院青年基金资助,或者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者,不得再申请院青年基金项目。

第五条  院青年基金申请与受理

(一)院青年基金每年受理一次,科研处每年5月份发布申请通知。

(二)申请者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西藏农牧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至科研处。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科研处对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根据学科分类进行归类后,提交院青年基金评审委员会。

(二)院青年基金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认真评审。每位委员对所有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汇总后当场宣布排序结果。

院青年基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专家教授和科研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原则上各二级单位的领导回避。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尽可能涵盖当年所申报项目的学科专业领域。

(三)科研处负责张榜公布院青年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接受监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院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院青年基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核算内容

(一)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调研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主要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劳务费:主要包括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等;

(四)院青年基金经费不能用于仪器设备购置;

(五)院青年基金项目不提课题津贴和管理费。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审批手续

院青年基金项目由科研处实施管理,其经费支出由计划财务处按照预算审批报销。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院青年基金项目的执行实行学院、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各二级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要亲自把关,科研干事要建立本单位所承担科技项目的科技档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对获得院青年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项目组要严格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每年11月份,项目负责人要上报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实事求是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利下年度改进。科研处采取工作汇报、现场了解、典型调查、学术报告、技术讨论会等方式,对项目每半年检查一次或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西藏农牧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科研处组织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确认项目计划全部完成后方可结题。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同时项目组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视为拖期项目。对于拖期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学院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组主要成员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并且取消主持人所在单位两年内申报院青年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

第十五条  凡获得我院青年基金资助的项目,发表论文时必须标注“西藏农牧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字样,凡不标注者,验收时不作为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项目负责人或其成员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的,须由项目组提交人员变动申请,经需变动人员所在单位、科研处批准后方可调整。交接工作时,须做好资料等的移交工作。调整后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面负责,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各项条款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中止立项、追回所拨经费等处分,直至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农牧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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