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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科研租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9-5-23 17:15:12     点击:4481

为确保我院科研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坚决遏制科研用车使用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保障科研项目外业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师生权益,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租用车辆(以下简称“租车”)是指我院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野外考察调研等工作需要,租用具有资质公司的车辆。

第二条  租用车辆应本着“安全、节约、实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考察租车公司和车辆时,要注意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安全。

第三条  租用车辆须先签合同后使用,并履行报备手续,原则上不允许先使用后签合同。程序如下:

(一)租车人(课题组)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一式三份)。附租车公司运营证明、车辆保险和行驶证、驾驶证等。

(二)加盖西藏农牧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现暂加盖西藏农牧学院公章)。

(三)手续齐备后到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租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权为车辆出租方所有,车辆登记与出租车辆方名称相符。

(二)车辆年检等手续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

(三)车况良好,保证安全。

(四)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办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司乘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责任险、座位险等险种。

第五条  租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

(二)身体健康,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严禁租用以下情形车辆:

(一)未经审验合格车辆。

(二)保险未保或未保全车辆。

(三)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

(四)存在安全隐患车辆。

第七条  租车人(课题组)根据不同车型必须本着节支、据实原则,与出租方谈判确定合理价格,据实结算租车费,严禁在租车过程中以提供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租车人(课题组)不得只租车辆,另行聘用驾驶员驾驶,另行支付驾驶员工资。

第八条  租车费(含零星租车)实行按次结算制度。租车费结算时按学院财务规定执行,手续齐备,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结算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租车费结算时由计划财务处直接转入租车公司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根据学校请假规定,租车期限必须与科研请假时间一致(教师、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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