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我校科学技术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逐步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以及整体科研水平,促进我校办学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荣誉、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获奖成果、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原则上应是以西藏农牧学院为第一承担(完成)单位、本校职工为第一承担(完成)人的项目或成果。
第四条 科研奖励工作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科研荣誉奖励
第五条 科研荣誉奖励用于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设立学校科学技术奖、科学研究特别奖两个奖项。
(一)学校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3名、三等奖3—5名,可以空缺。奖金分别为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并颁发证书。如成绩特别突出,可作为特等奖予以奖励,奖金为10000元。
(二)科学研究特别奖:以西藏农牧学院为第一承担(完成)单位、本校职工为第一承担(完成)人的,奖金为校外奖励金额的20%;西藏农牧学院为非第一承担(完成)单位、本校职工为非第一承担(完成)人,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奖金为校外奖励金额的10%。
第六条 评选范围
凡本校正式职工作为主持人承担以我校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各类已结题课题,在规定时间内均可申报学校科学技术奖,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课题不再申报。
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及科研先进集体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在规定时间内均可申报科学研究特别奖。我校为非第一承担(完成)单位、本校职工为非第一承担(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及科研先进集体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也可申报科学研究特别奖。
第七条 参评学校科学技术奖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较大的社会影响,理论上有创新,有独到见解,提出新思想、新观点;
(二)在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较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具有较大市场实用价值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评选程序
学校科学技术奖由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分会评议,将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科研处,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科学研究特别奖由科研处将申报者的成果原件和获奖证书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科研处制定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评选事宜。各单位按规定组织进行申报,将参评材料提交科研处。
(二)科研处对参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审阅,并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依据评选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学校科学技术奖,审定科学研究特别奖。
(三)科研处将评选结果报学校审定,并面向全校公示后予以奖励。
第三章 科研立项奖励
第九条 科研立项奖励分为纵向科研立项奖励和横向科研立项奖励两类,立项以项目合同或项目下达通知为准。无经费资助或未提管理费的项目不享受本项奖励。项目组成员奖金由负责人自主分配。
第十条 纵向科研立项奖励
(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奖金为50000元;
(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奖金为10000元;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科技部其他项目,奖金为5000元;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项目,奖金为4000元;
(五)省部级科研课题(指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林业厅等部门下达的重点课题),经费超过20万元的,奖金为2000元;经费在10—20万元的,奖金为1000元。人文社科项目及教育部重点项目经费标准为省部级科研课题的1/5,奖励金额不变。
(六)对上述1—4类项目的子课题降一级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立项奖励
对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励:自然科学类项目,每争取1万元经费,一次奖励1%;人文社科类项目,每争取1万元经费,一次奖励2%。
横向课题须报科研处登记备案,科研经费以进入学校财务的数额为准。
第四章 学术论文与学术著作奖励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的第一单位署名须为西藏农牧学院(论文奖金由第一作者自主分配),且是在指定学科范围内的杂志上所发表的原创性或综述性论文。在各期刊的增刊或以增刊出版的特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研究简报快讯、短评、书评、译文、项目进展介绍、品种介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学术动态和会议摘要等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在《Science》、《Nature》、《Cell》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奖励200000元。
(二)公开发表并被SCI全文收录的论文,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编排发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进行分区分级别奖励:一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5000元;二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三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四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未列入1—4区的SCI源(无影响因子)收录的论文,按一级学报给予奖励。
(三)被《EI》、《ISTP》(更名为CPCI-S)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5000元。一篇论文同时被SCI、EI收录的,只奖励一次。
(四)被《SSCI》全文转载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被《新华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转载奖只发一次,不重复计奖。
(五)在一级期刊、境外外文学术期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上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论文(不包括外文发表的马列、经济、教育学等社会科学类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六)在各学科排名前两名的权威期刊上发表的CSSCI 论文(执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标准),以及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每篇奖励5000元;其他被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七)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800元(以最新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校内师生在《高原农业》期刊上发表论文,年终按核心期刊科技文章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同为我校教职工时,只奖励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 论文奖励以检索结果为依据。对检索结果有争议的,可向检索单位申诉,提供相应检索证明。对已领取奖励的,原则上不进行回溯性修正。
第十六条 论文作者须于当年12月底前将论文原件和复印件提交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和统计。各单位汇总整理盖章后,将汇总清单及论文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科研处进行认定。凡未经登记和认定的论文,不具备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SCI全文收录的文章应提供文章纸质版及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应有影响因子及具体分区详细信息。
第十八条 主编(或第一主编)为我校教师且公开出版的专(译)著,30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6000元;20—30万字的,每部奖励4000元;10—20万字的,每部奖励2000元。奖金由主编或第一主编自主分配。
第五章 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 职务专利奖励
国际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6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400元。同一专利项目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
第二十条 标准(规范)、新品种、新药、新产品奖励
育成并通过审定的国家级、省级动植物新品种,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三药(医药、兽药、农药)、获审定通过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学校给予奖励。
(一)标准(规范):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0000元;地方或行业标准每项奖励3000元。
(二)动物新品种:国家级每个奖励40000元,省级每个奖励20000元。
(三)植物新品种,国家级每个奖励40000元,省级每个奖励20000元。
(四)新药(医药、兽药、农药)证书,每项奖励40000元。
(五)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每件奖励20000元,省级每件奖励8000元。
第六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核发一次科研奖励(科研荣誉奖励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与发放程序
(一)各单位每年底将本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成果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后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对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照条件提出建议奖励名单。
(三)科研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拟奖励项目和成果进行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科研处将拟奖励名单报学校审核,经批准后发放奖励。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和获奖科研成果须提供证书原件并由科研处归档。
第二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自行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奖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正达到检阅成果、表彰先进、提高科研水平、调动科研积极性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收回科技奖励,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和成果奖励期限为三年,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自动离职、出国(境)逾期未归者不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研奖励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科研奖励基金、学校科研管理费、个人或单位捐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视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藏农牧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藏农院字〔2007〕52号)、《西藏农牧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藏农院字〔2014〕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