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构建科研平台,形成学术团队,实现资源共享,改善科研条件,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实验室是指我校校级重点实验室以及地厅级、省部级、国家级等其他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兼顾、按需设置、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任务包括: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提供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承担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科研项目;积极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工作规范,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定标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部门的扶持、企业支持以及学校自筹等渠道。重点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及所在学科要积极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从不同途径争取建设经费,确保重点实验室正常建设和发展。鼓励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实验技术等服务,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发展。
第二章 设置与建设
第六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必须依托相关学科,有利于我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符合我校学科建设规划,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形成能代表我校科研水平、体现学校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发展成为地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申请设置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校级重点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二)以发展潜力较大的学科为依托,符合国家和地方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要求,面向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发展需要。具有完整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1个以上已经开展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2个以上即将开展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
(三)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学科带头人学风正派,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发扬学术民主,善于组织管理和团结合作。实验室应有一支精干、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正高不少于1人,研究生等兼职人员应达到5人以上。
(四)具备一定建设规模和良好的实验条件,包括基本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供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有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一)拟新建的校级重点实验室,由所属二级单位提出《西藏农牧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报科研处审核。
(二)科研处初审,提出重点实验室立项计划,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三)经批准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正式命名,名称为“西藏农牧学院××××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可以挂牌,同时根据实验室建设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拟定《西藏农牧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报科研处批准实施。
(四)获得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根据其建设规划和承担年度科研任务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安排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
第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原则上应以校级重点实验室为基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科研处组织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机制
(一)实行校、二级单位、重点实验室主任分级管理体制。科研处作为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立项、建设运行经费审核和考核评估等工作;二级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监督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教学、科研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重点实验室可根据情况设置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命按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任期为3年,每年在本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相关教学和科研任务。
(三)负责本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安全等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岗位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评聘。
(五)接受学校对本实验室的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按人事部门要求和岗位需要设置。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学校要求进行工作量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流动人员主要为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校内研究生以及其他来校访问学者等。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
(一)重点实验室的所有建设和运行经费均应由计划财务处独立建账,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单独核算,经费使用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并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按批复执行。
(三)校级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根据学校年度经费总预算情况,结合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以及所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确定。经费的使用需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并经科研处审核。
(四)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从以下渠道解决
1.学校根据年度经费预算下拨基本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
2.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拨款。
3.从本实验室科研人员申请的研究经费中提取。
4.从对外技术服务所获得的经费中提取。
(五)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买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以及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须重视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一名安全环保工作联系人。每年学校与重点实验室主任签订安全环保工作责任书,明确安全与环保工作的职责和内容。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首先确保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再将科研成果、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研发和技术服务。结合承担的科研项目,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区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重点实验室名称前应冠以“西藏农牧学院”。未经科研处同意,任何重点实验室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包括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确保重点实验室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限期目标管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选优增建新的重点实验室,撤销淘汰低水平的校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由科研处出台评估细则,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校级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校级重点实验室资格,并全校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好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等其他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其他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按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执行。学校工程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