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组织实施,完善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及《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使用若干规定(修订稿)》(藏农院字〔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是指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和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在间接费用中预算的、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必须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出预算批复额度。
第四条 项目绩效考核分为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结题验收绩效考核。实施过程绩效考核是指上级部门(甲方或相关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以年度或阶段绩效考核为主;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的执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所承担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按规定提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要成立绩效考核小组,分管科研工作领导须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参与绩效考核;除项目负责人外,项目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同时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小组组长。考核意见与结论作为绩效支出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需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后方可发放,不得一次性全额发放,且每年申请不超过1次。
第十条 我院承担的需进行绩效考核的子项目(任务),可参照我院为项目主持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提出发放申请(附表),并提交考核材料,经各二级单位、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和绩效发放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由科研处负责协调各二级单位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