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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4年7月修订)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4-8-6 16:18:42     点击:4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学院综合实力,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计〔2012〕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经费来源,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有关部委局、自治区科技厅等政府职能部门按计划下达的专项研究经费,以及与有关部委厅局、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包括有关委厅局、地(市)或企业、事业单位、国内非政府组织等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国内政府部门资助的国际合作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六条  校内科研经费指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院青年基金项目、人才引进启动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七条  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一)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和科研项目管理费,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管理科研项目结题信息,会同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清产核资和资产调配使用,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和报废处理。

(三)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受理单位和个人关于科研经费的信访举报,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第十条  各类科研经费均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按项目分项建帐。计划财务处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原始票据档案,便于经费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侵吞。各项开支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原则上凭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项目如不能按时结题或中途改题研究,须由项目组出具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上报经费下达部门审批;批准之前不得动用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贪污科研项目经费、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或用假发票、假单据报销科研经费的,一经查实,取消有关科研项目和经费,并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所有科研项目,科研处均按实际到位经费分项登录到学院科研综合管理系统中。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与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国家纵向科研项目不得提取科研津贴。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一)横向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二)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并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其中,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调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及科研处审核同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执行;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仪器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合同经费预算计划购置,单件金额超过1万元的,须提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设备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合同书预算范围以内。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院国有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一次性采购材料1万元及以上的,需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签字,各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实验室或项目组实验材料采购、出入库、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测试加工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测试加工费需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报销时需提供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受委托单位出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等财务凭证及测试检测报告等材料。

确需委托校内具有测试检验能力并建立独立财务科目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任务的,可按相关财务管理规范办理校内转账手续,并按上述要求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提供测试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燃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项目预算中有科研野外调查内容的,租车期间发生的汽车燃油费,凭租车正式合同予以报销,除此之外的汽车燃油费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项目人员因项目需要外出,应按照学院科研请假相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回校销假后方可报销出差及人员补助等相关费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国内外旅游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科研人员外业补助需要填写明细单(附表1),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出差地有住宿条件的,补助标准按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无住宿条件的,按照有住宿条件的相关标准的1.5倍予以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硕士研究生补助可按每月不高于800元的标准支付,博士研究生补助可按每月不高于1200元的标准支付。

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执行,单次在3000元以上的,须由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经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报销。劳务费支出原始凭证(附表2)中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的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和本人签字等信息,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款项须由本人签收或转至本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所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合同书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负责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原始凭证中应附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专业领域、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和本人签字等信息,经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家咨询费总额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合同书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和民口重大专项等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的使用,按照《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使用若干规定(修订稿)》(藏农院字〔2014〕6号)执行。其他纵向项目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计提管理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横向项目以及其他无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资助经费的5%计提管理费。

合同书(任务书或预算书)中明确规定的外拨经费免提管理费。校内科研项目免提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协作费即合作研究经费,指我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外单位作为协作(合作)单位参加,共同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不包括非预算内单位的经费,即委托服务、测试、加工和化验等试验费用。

向校外转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只限于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批准的单位及金额,并与协作(合作)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后,由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作(合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

对于没有协作单位财务凭据的,应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先借款后报帐,借款时须经科研处审核批准。未经科研处审核的,报帐时将不按协作费处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最大限度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科研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各类项目结余经费须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学院研究后再行处理。在研项目的经费不得划入个人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  科研副产品指科研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产生的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派生物,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副产品应经各二级学院(部、所)监督核实,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副产品明细帐”登记,并报科研处。科研副产品收入须上交学院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划入其项目经费中。

科研原材料在项目结题后仍具有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负责人须在项目结题前作出处理计划并上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提出相应处理方案,上报学院研究后再行处理。

擅自处理科研副产品及科研原材料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同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主管科研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纯收入中,30%上缴学院、10%划入学院科研奖励基金、10%划入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50%划给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其中3/5用于科学研究、2/5可提取现金)。由学院统一转让的科技成果收入,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借款

以项目名义借款,2万元以下的,由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批;超过2万元的,由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一律不报销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电话费的报销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项目单次报帐超过3万元或单张发票超过1万元的,须经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报销;单次报帐超过5万元或单张发票超过3万元的,须经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者,给予终止项目经费报销的处理,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费报销。

1.中期、年终检查不合格,不按时提交中期和年度进展报告的;

2.有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青年基金项目参照《西藏农牧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04〕2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部委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农牧学院科研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藏农院字〔2010〕40号)、《西藏农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藏农院字〔2011〕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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