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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会议修订)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18-12-6 12:10:52     点击:41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社会效益,推动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大势、聚焦现实,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统筹基础研究和传统研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哲学社会科学,为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的主要作用是咨政服务、完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培养社科人才,坚持鲜明的资金使用导向,重点支持西藏发展稳定生态方面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以及藏学研究。要按照立项一批、委托一批、奖励一批、资助出版一批的原则,统筹安排资助资金和项目,确保专项资金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第四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面向全区,坚持统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通过学科专家评定,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自治区党委、政府委托,领导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开展工作;

(二)指导编制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

(三)制定修改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及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审批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

(五)决定和审批重大委托项目;

(六)对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作出终止或撤销决定;

(七)组织领导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八)组织领导“当代西藏学术文库”出版资助工作;

(九)决定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是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

(二)负责发布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选题,组织课题申报、评审、检查、验收、鉴定、结项、宣传、出版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重大委托项目;

(四)管理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

(五)组织实施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六)组织实施“当代西藏学术文库”出版资助工作;

(七)建立自治区社科专家库;

(八)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的委托,协助做好西藏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九)承担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区(中)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受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市)或本单位人员承担的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本地(市)或本单位的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二)提供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市)或本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最终研究成果,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四)负责处理本地(市)或本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研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承担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题、类别与成果形式

第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全区范围内征集筛选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选题,并按照聚焦现实、服务现实的原则,制定年度项目课题指南,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九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重大委托项目等类别,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重点项目主要研究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学科建设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主要研究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或具有区域特色和地方特点的学科建设基础理论问题。

第十二条  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十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重大委托项目主要资助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现实问题研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现实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专著和译著三类。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专著、译著完成时间一般为1-3年。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报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西藏自治区(含西藏自治区驻内地办事机构)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反分裂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包括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三)具备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的能力和条件保证。

(四)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其主持的省级以上课题未结项前不得申报新项目。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两个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根据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布的年度申报选题设计研究课题,如实填写《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责任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地评价申报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及论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选题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可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申请书》填写规范。

(四)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能力。

第十九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按下列程序,负责组织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资格审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初评阶段。

(二)初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申报材料分送若干同一学科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

(三)会议评审。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通过初评的申报材料与初评意见、评分提交同一学科评审组会议评审,通过筛选,提出建议立项课题。

(四)复核审批。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建议立项课题进行复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二十条  为确保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评审阶段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查询或透漏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专家申请本年度项目或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三)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申报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或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申报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或作为课题组成员的,不得参与当年立项评审阶段的所有工作。

(四)除工作人员因评审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复制、抄录和留用申报材料。

(五)在评审中,如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次年申报资格;如发现评审专家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和次年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发放《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立项通知书》)和《经费预算回执》。课题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和《经费预算回执》后,须认真填写《经费预算回执》,并在20日内报送至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每年年底组织开?在研项目中期检查,由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纳入中期检查范围的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表》(以下简称《中期检查表》),责任单位须认真起草本单位的中期检查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中期检查表》和中期检查报告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检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责任单位要建立课题的管理档案和数据统计,强化对课题的指导、检查和结项管理等工作,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改变部分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变更责任单位、终止课题研究协议以及变更其他重要事项,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并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对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验收、结项。

第二十六条  申请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结项,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2份。

(二)最终研究成果5份。

(三)3500字以内的成果简介2份,包括成果名称、项目名称、课题负责人、研究起止时间、主要研究方法、成果概要和创新之处等内容。

(四)责任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经费使用开支明细账2份。

最终研究成果和成果简介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鉴定实行双向匿名保密制度,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鉴定专家的选定,相关课题可邀请有关单位专业工作者进行鉴定,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鉴定专家实行回避制,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责任单位的专家不能鉴定本单位人员承担的课题。

第二十九条  课题鉴定程序:

(一)审查登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申请结项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审查合格的最终成果,连同《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成果专家鉴定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表》)送专家鉴定。

(二)专家鉴定。专家按鉴定要求,在《专家鉴定表》上填写鉴定意见、划定量化计分和成果等级建议,并将《专家鉴定表》和最终成果按规定期限返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三)审核汇总。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划定成果等级。

(四)反馈修改。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及时将专家鉴定意见反馈责任单位,课题组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对鉴定未能通过的课题,通知课题组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申请鉴定。

(五)验收结项。课题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颁发《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课题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免于鉴定的书面申请和三个以上相关单位的涉密证明,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和质量评价,在《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作出终止项目的处理:

(一)已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但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擅自更改研究计划或最终成果形式的;

(三)最终研究成果经两次专家鉴定仍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作出撤销项目的处理: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或最终研究成果未达到结项要求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被作出??终止或撤销处理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被终止的项目须退回已拨付的结余经费,被撤销的项目须退回所有已拨经费,预留经费均不再拨付。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项目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研究成果,积极推动优秀成果向现实应用转化。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以成果专报的形式报送自治区领导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设立“当代西藏学术文库”,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出版,具体资助办法按照《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成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设立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办法按照《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八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专项资金项目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划拨。项目经费根据研究进度分批拨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字〔2016〕6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下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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