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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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二十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行为,维护网络通信领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领域活动禁止性行为集中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参与、煽动颠覆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二、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侮辱、诽谤他人。
三、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参与、煽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诈骗犯罪等非法活动。
四、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向境内外组织、机构、个人非法提供国家未公开的信息。
五、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颠覆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六、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诱骗诈骗等信息。
七、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为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人员、交通、通信等帮助或便利。
八、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编造、散布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利用会道门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十、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十一、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二、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接受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
十三、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成立、参加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十四、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编造、散布虚假或不实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严禁未经许可经营国际联网业务,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十六、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十七、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实施黑客攻击破坏、盗窃、诈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十八、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参与、诱骗公民进行涉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易制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淫秽色情,赌博,毒品犯罪活动。
十九、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向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二十、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设立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加入此类网站、通讯群组浏览、接收、发布信息,或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破坏网络通信公共设施。
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必须立即中止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开展工作,争取宽大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本通告所指网络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手机、即时通讯、可视电话、穿戴式网络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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