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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20-4-14 11:15:59     点击:3466
西藏农牧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等技术、工艺、方法、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第五条  教职工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技合作活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参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服务,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登记和发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审核,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拟转化成果的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二级学院(部、所)根据自身学科和成果特点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明确分管科研的领导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收集上报以及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员可以自行转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研处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科研处可代表学校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与成果完成人充分沟通。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科研处工作,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或拒绝披露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可以委托校外服务机构推广我校的科技成果。学校与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我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在校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拟受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成果发明人同意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费用。
第十四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均需依法签订转化合同,明确成果持有人、完成人、成果需求单位等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需承担的责任,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五条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经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与需求单位沟通协商,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初步方案(包括定价方式及初步报价),填写学校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由学校负责的成果转化项目,需和成果完成人沟通并签署《科技成果转移同意书》。
(二)审批: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科研处。交易价格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批;交易价格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经科研处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批。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领导小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对于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示:科研处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为15天。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若有实名提出的书面异议,由科研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者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成果的转化。
(五)合同签订:完成上述各项流程后,各方如无异议,则由成果完成人与需求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合同需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科研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合同一式5份,需求单位2份,成果转化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处各1份。
第十七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履行。凡对外提供的技术资料,须同时向科研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经费一律拨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校后,由计划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合同和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和下拨。
第十九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合同应于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科研处,以便进行项目检查和登记。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各单位和个人所得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计入科技成果转化成本,从成果完成人的收益中提取,原则上不超过成果完成人收益的10%。如通过中介实施成果转化,需签订正式中介服务合同,明确中介服务内容和责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70%归成果完成人、15%归学校、15%归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经学校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相关收益参照此项执行。
(二)由学校自主实施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20%,其中15%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5%用于奖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
(三)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学校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学校不承担由于公司因任何因素所造成的亏损。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部分持有成果作价股份,持有股份占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总额的35%,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其余股份归学校持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可享有学校股权收益的20%
(四)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科研经费形式实现的科技成果转化,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学校其他正式事业编制的科研、教学、管理和其他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持有企业股权的教职员工发生提职或工作变动,成为学校书记、校长或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时,应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不再持有原有股份,原有股份不得转让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股权转让内容要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获得股权激励的教职员工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违反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持股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从事与学校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经营活动,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上缴学校的收益存入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教师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由科研处统一代管。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二级学院(部、所)所得的收益应用于支持本单位教师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如果成果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则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确定单位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第二十八条  成果转化中成果完成人(项目组)的收益,应列出部分收益用于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后续科研费用,其余用于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提供分配方案,团队成员签名确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批准发放。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机制。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将给予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差异化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从事科技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离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没收非法所得和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四)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五)科技人员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技术权益,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六)其它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得采用或参加合伙等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学校同意,将在学校期间的科技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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