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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9-10-21 10:51:23     点击:4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学校国有(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款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归口统计、保管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
(四)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表现形式及管理内容
第五条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包括待处置资产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
(二)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四)向上级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关数据。
第三章  管理单位及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为副主任,计划财务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图书馆、审计等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学校实施统一综合管理,根据单位职责及资产形式认定的二级单位实施归口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方针、政策和法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纠纷的调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的台账管理,包括土地、公用房屋、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建卡、资产编号、建账等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的调拨、捐赠、出租、出借、报损、报失、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四)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实施产权管理;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报表与数据。
(五)负责组织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逐步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六)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政府采购、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七)协同相关单位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引进论证、购置、验收及大型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和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请示和报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不同用途,分别按职能实行二级单位归口管理。具体归口管理单位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包括缩写、简称)、校徽、校牌、网络域名、档案、档案馆设备、公章、各类行政办公楼和会议室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源)以及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绿地、植被的产权管理,各类车辆的管理以及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负责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包括校产、绿化、道路、场馆、宾馆、商品房等的综合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负责零星修缮工作。
(五)基建办负责基建项目规划、各类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以及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负责大型修缮、装饰及改扩建工作,对各类新建、改扩建以及大型修缮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协同使用单位对已竣工的各类大型工程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房屋建设工程的交接入库手续。
(六)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包括教学单位行政用房)的日常使用管理以及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会同科研处组织各类教学实验室(平台)的建设方案规划和调整、大型设备购置论证、调配;制定实验耗材、危化品管理细则;负责教室的用具管理、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设备的管理,各类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宏观管理;逐步推进和实现各类教学实验室(平台)设备的资源共享。
(七)科研处负责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使用管理;会同教务处组织科研类实验室(平台)的建设方案规划和调整、大型设备购置论证、调配;制定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其他财产权益)及科研副产品资产的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负责科研类实验室(平台)及相关设备的宏观管理;逐步推进和实现各类科研实验室(平台)设备的资源共享。
(八)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校园监控和消防设施的管理以及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
(九)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的使用管理、学生宿舍用具以及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
(十)党委宣传部负责文物和陈列品、校史馆、农耕文明博物馆、校礼堂、文体馆灯光音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
(十一)其他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本单位教学与科研类实验室、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等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本单位图书资料的保管使用。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藏财资字〔2014〕7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和管理。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承担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建立资产账目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二)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三)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现问题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反映,发现有盈亏,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四)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助学校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五)经常了解和研究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部门,提高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六)建立必要的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国有资产。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设备、家具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的日常使用管理。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二)办理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物相符,树立“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理念,责任到人。
(三)定期清查国有资产账目,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四)严禁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资产,坚决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并配备资产专(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可设立所属单位下一级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卡、物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交接手续不清的,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和交接情况及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按照藏财资字〔2016〕18号文件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各单位要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将论证资料和实施方案一并报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教育厅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单位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资产出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后勤管理处必须明晰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逐级报批。
第五章  增添和验收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资产的增添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和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各归口管理单位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的增添原则上应按投资计划进行,编制计划时,不但要考虑需求,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涉及供水、供电和排水的项目需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并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论证。采购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
采购自治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做好购置进口论证工作;为简便高效,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进口论证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由项目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报告书》,论证专家必须为校外专家,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等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计划财务处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专家论证意见并存档备查。项目申报要建立必要的项目库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逐级报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新增添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办理建账等手续,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
(一)房屋、建筑物及基建类的验收,由基建办负责填写验收申请单,会同项目单位、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工程项目验收有关程序,按设计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基建办按规定协同后勤管理处建立资产账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工程资料;不合要求者,由基建办督促施工单位返工。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等的验收,由各项目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相应的设备测试报告、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由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资产账。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藏财资字〔2016〕19号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由于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由于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资产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报批核销,不得擅自处置。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确需报废的,写明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至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专家和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相关材料,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按自治区相关政策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和资产处置的变价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交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对外产权纠纷,事发单位须及时报告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调处,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人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或裁定。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撤销、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二级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逐步形成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的长效机制。资产管理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联动,各单位应每年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依据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盘亏资产,依据本办法第六章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办理。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一)自治区财政厅专项统一组织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五)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经财政部门认可确需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国有资产变动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非经营性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学校内调拨,须填写《西藏农牧学院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征得计划财务处同意,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三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查明原因,根据情节对责任人作出赔偿、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学校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逐步实现全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网络化,不断加强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动态监管。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工作的通知》(藏财资字〔2017〕42号)要求,实行国有资产上报报表制度。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录入资产数据信息,配合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计划财务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个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均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不履行管理职责,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对使用各类专项经费购置的实验室设备、房产等不及时入账的。
(三)因清查、登记失误造成账、卡、物严重不符的。
(四)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藏农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06〕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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