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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9-10-21 10:16:16     点击:42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西藏自治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2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普通本科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区级统筹、放管结合,科学引导、合理安排,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现阶段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改革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促进学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发展,加强教学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高原科学与技术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两大学科群,按照特色、急需、优势三个层次加强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支持推进一流学科建设等。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顶层设计和发展目标,统筹规划本单位、本领域的顶层设计,制定总体规划和落实意见,严格把关,科学合理编制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建好项目库,强化分类分期和动态管理,实施项目排序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学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分配。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时,要结合学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以强化目标管理、内涵建设、归口管理和绩效评价为导向,向拥有高水平学科的项目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和特色鲜明的项目倾斜,向符合学校顶层设计、转型发展和协同创新等改革成效好的项目倾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藏教监管〔2018〕6号)精神,针对各自领域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项目立项、申报、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责及归口管理
第八条  成立西藏农牧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图书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落实领导小组决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和上级评审检查及奖惩建议等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类型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领域规划编报及校内申报、项目排序、实施监督、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藏财教〔2018〕28号文件规定,分清轻重缓急,从必须、长久、共享的角度,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评审和排序并建立各类别的子项目库。具体归口如下:
1.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由研究生处牵头负责论证、审核和排序。
2.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由教务处牵头负责论证、审核和排序。
3.科研平台建设项目(自治区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2011协同创新项目)由科研处牵头负责论证、审核和排序。
4.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校园网络信息化建设和图书馆资源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牵头负责论证、审核和排序。
5.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由人事处牵头组织教务处、研究生处和科研处共同确定立项申报,并由人事处牵头负责论证、审核和排序。
归口管理部门将各归口项目的子项目库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再统一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除急需项目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外,凡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从各子项目库中提取,不再另行组织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额度
按照学校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程度,科学合理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及项目库。专项资金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申请的单个项目预算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或已获得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预算应有详细的测算依据和说明,同一实质内容的项目只允许在一个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强化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单位编制预算项目时,要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顶层设计并结合学校发展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注重加强和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向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倾斜,提出明确、具体、可考核的建设指标和建设目标。
(二)注重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专门研究论证大型仪器设备和进口设备购买需要。对已有的大型设备和进口设备以共享为主,从严把握,原则上不再购买,把资金优先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内涵发展和转型发展。
(三)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项目从立项到建设、验收都有据可依,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有记录、每一个环节有审批程序。
(四)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项目性质设定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做到科学、准确、可操作性强,并据此开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项目年度预算按期完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资金额度分配及规划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上级部门专项资金额度分配要求,结合学校近期及中长期发展目标,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分管校领导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和完善,相关建设小组填写《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报领导小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建设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的项目建设方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专项项目建设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专项建设项目由一个单位实施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专项资金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实施单位分管领导及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六条  建设实施
专项资金建设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后,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经费额度和资金使用方案单独建账,各实施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后按获批的建设年度及经费额度进行建设。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各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和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评审工作安排,做好绩效目标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校内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各实施单位按要求配合专家做好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
项目建设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项资金项目咨询小组,为项目调研、申报、论证、建设等过程提供智力支撑,并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评估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工作。项目完成后,对照《西藏农牧学院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考评指标》进行建设效果自查验收,完成《西藏农牧学院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提出意见结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在政策范围内,对建设效果、绩效评估结果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予以表彰,并对后续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建设进展不力或使用绩效差的实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停止申报后续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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