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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9-10-21 10:12:28     点击:4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物价局备案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各项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各类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定项目、任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否则,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负。
第四条  如有新增收费项目,必须先备案后公示再收费。首先由各收费单位向计划财务处提出收费申请,并提供收费依据及相关资料,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到物价局进行报批或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六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一)本专科学生学费收费管理
1.本专科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集中到计划财务处综合科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同时领取收据。
2.原则上新生应于开学报到时交齐学费等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如学生不能按时交齐有关费用,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学校认可,否则视为无故欠费,不得注册,学校有权暂停为其提供正常的学习生活等服务。
3.本专科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以教务处正式文件为准),依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助学贷款、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学费减免等,计划财务处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并审核无误后先发放,再作扣费处理。原则上应先补交学生欠费。
4.学生复学、转专业、编入下一年级、延长学习期限,一律按新跟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
5.缴清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其费用原则上不退,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退费。休学时已缴清费用且未退费的学生复学,如收费标准不变,不需缴纳当年学费;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跟班级的标准缴纳。休学前不论在校时间长短,均不重复收费。
(二)研究生学费收费管理
1.研究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集中到计划财务处综合科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同时领取收据。
2.欠费研究生不得参与校内各项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的评定,并停发助研津贴。研究生处对欠费学生不予办理注册、选课、论文答辩、离校等手续。
3.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先行缴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等。
第七条  住宿费按学年根据收费标准收取,如遇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本专科学生学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一)办理走读的学生,需按照规定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根据获批学生名单,不再收取住宿费。
(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按照规定向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提出住宿申请,经批准后,先缴清住宿费,再安排住宿。
第八条  各单位开办各类收费培训班,经过备案批准后,当年有效。次年无论培训内容和收费标准有无变化,均须重新报批备案。
第三章  代收费
第九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
第十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生教材原则上仍由学校统一代办(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由班主任收取后统一交至计划财务处综合科。对于未领取教材的学生,计划财务处根据教务处统计名单统一退还。
(二)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按规定代收体检费。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丢失、损坏上述证卡的,学校可按原价收取补办费用。
(二)卫生所收费。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图书馆收取资料打印复印费、图书借阅逾期费。按照学校图书馆图书借阅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送缴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上公布,并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牌中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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