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7〕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学校自行承担或其他单位委托承担的、使用各类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以及农牧民技能培训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选择在校内或林芝市区内,充分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其他支出。
工作单位在培训地的学员不安排食宿。
第五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
资料费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地厅级、高职(旺季) |
400 |
120 |
50 |
20 |
590 |
地厅级、高职(淡季) |
300 |
120 |
50 |
20 |
490 |
县处级、中职(旺季) |
350 |
110 |
50 |
20 |
530 |
县处级、中职(淡季) |
250 |
110 |
50 |
20 |
430 |
科级、初职及以下(旺季) |
300 |
100 |
50 |
20 |
470 |
科级、初职及以下(淡季) |
200 |
100 |
50 |
20 |
370 |
注:旺季为每年6月至9月,淡季为每年10月至次年5月。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出部分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且均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承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区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适当增加10%—30%。
第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按以下原则控制:参训人员100人以内的,工作人员控制在5人以内;参训人员超过100人的,工作人员控制在7人以内。
第八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公款旅游;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严格培训费报销审批制度。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培训组织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报销时提供领导批示、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讲课费签收单应包括讲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联系地址、工作单位、职称、发放金额和标准、银行卡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收取培训费的,应按规定汇总,报物价局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关于培训计划、审批、组织、公开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遵照藏财行字〔201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