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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会议费报销规定(试行)

 
学校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9-10-21 9:45:51     点击:477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四类会议,即由学校及各二级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组织召开的学术交流会、研讨会、评审会、项目结题验收会等。
第三条  各类会议的参会人员视内容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会期不得超过2天,其中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均不得超过1天。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参会人员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代表回单位报销。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为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工作单位在会议地的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
第五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发票、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六条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发放纪念品。
第八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公款旅游;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会议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关于会议计划、审批、组织、会期、公开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遵照财行〔2016〕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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