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学院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消防宣传教育能加强中心的防火意识,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认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补救。
第二条: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请专人讲解,实施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培训义务消防员,各部门协助进行。
第五条:食堂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培训考核后定为义务消防员。
第六条:食堂主管负责拟定培训计划,定期、分批对中心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七条:消防培训的内容
1、了解中心各种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房、液化气库、仓库、冲卡室、锅炉房、操作间、财务室等。
2、 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 掌握火灾时补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4、 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八条:培训后,进行书面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并挑选优秀者给以奖励。
第九条:防火检查是为了发现和清除火警隐患。本中心须切实落实消防措施,预防火灾事故。
第十条:防火检查类别
1、安排人员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
2、门人员分级检查。第一级是班组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是部门主管重点检查;第三级是部门经理组织人员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1、 监督机关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1、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操作规范、防火设备。
3、各部门人员按安全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4、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符合的防火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中心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刻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扑救。
第十三条: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进行扑灭工作。
第十四条: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119。
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环境和室内卫生维护管理
第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好学校管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以保证环境清洁并达到省、市、区卫生标准。
第二条:学校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准乱扔污物(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各种包装品等)。
(三)不准从室内向外抛弃废物和泼污水。
(四)不准乱堆、乱放、乱挂杂物和乱倒垃圾。
(五)不准乱贴标语、广告。
(六)不准在花坛、草坪、路边挖坑筑窖。
(七)不准在楼道内存放生活垃圾及有碍通行的旧物品等。
第三条:广告栏、橱窗定期整饰、刷新,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条:学校辖区内的各类生产、建筑、维修、经营单位的生产垃圾(含化粪池、下水井掏出的粪便、污物、剪掉的树枝、铲除的杂草)不得长期积存必须及时清除。
第五条:凡在学校辖区内从事生产、建筑施工、经营的单位个人,要事先与校爱卫会办公室签订场地使用卫生管理协议书,并交纳卫生管理费。
第六条:学校辖区内所有人员要爱护一切卫生设备、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
第七条:各经营摊点要设置卫生容器,定时清倒指定垃圾点,保持摊点周围整洁。
第八条:各体育、娱乐场所、活动室要有专人负责室内外卫生,严禁乱仍污物,对缺少清扫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卫生专管部门进行有偿清扫。
第二章 环境卫生、室内卫生责任分工
第九条: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实行专职人员管理,部门分工管理负责制。
第十条:学校辖区内的所有道路、家属主宅、环境卫生、楼内教室、走廊、水池卫生的情扫工作由专职清扫工人负责。
第十一条:校园内各部门的办公室、宿舍(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食堂、仓库、图书馆、体育场、厂房维修等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部门和居住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各部门的卫生分担清扫保洁工作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周末卫生清扫制活动。
第十三条:校内各经营单位,私人经营摊点,建筑施工场地内部卫生和附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由经营单位、经营者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十四条:全校师生员工、校内各经营单位、经营摊点、建筑施工单位要提倡爱清洁、讲卫生、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做到:
(一)守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二)坚持每星期五下午清扫日活动。
(三)卫生专职人员要尽职尽责清扫好各自承担的卫生区段,并把清扫的垃圾、污物及时清除到指定垃圾点。
卫生专职人员清扫道路、花坛时不得讲垃圾污物扫入下水井、草坪、树丛、花丛内。校内建设施工、家庭装修要做到文明施工、文明装修及时清除建筑垃圾、装修垃圾。
尊重卫生监督人员和清扫工人的劳动成果,服从和执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不准以任何理由顶撞、打骂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卫生专管人员定期安排好垃圾箱的洗刷和消毒,定期安排好投药灭鼠、喷药灭蝇、灭蛆工作。
负责或承包学校辖区内垃圾点的垃圾清运单位或个人,要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每次清运完后要保证垃圾点周围清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在加强我校卫生规划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个人、经市、区、校检查成绩突出的,将由校爱卫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爱卫会视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处理。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每项罚款2.00元。
(二)随意倾倒污水、垃圾和随地便溺的每项给予罚款2.00—5.00元。
(三)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涂的每项罚款5.00元。
(四)不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单位,对于单位主管卫生领导给予罚款10~50元。
(五)出售冰棍、雪糕不脱包装纸(零售)的经营摊点每支罚款1.00元。
(六)不设果品皮核、包装纸等容器的经营摊点罚款5.00元。
(七)建筑施工垃圾不及时清运、影响学校辖区内卫生的单位每次罚款100~200元。
(八)卫生专职清扫人员所分担的卫生区、段、经市、区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每次扣罚工资5~10%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重罚。
(九)擅自占用、拆迁、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要限期修复并对负责者罚款50~20元,对责任部门(单位)罚款500元。
(十)垃圾点垃圾较长期积存不及时清运,群众反映较大,经检查核实每点罚款20元。
(十一)体育娱乐活动场所,活动完后不及时清扫,影响校园卫生面貌的,经检查核实,对组织或租借单位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当即下发处罚单,并由校财务部门和保卫部门协助执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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