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学院后勤管理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农牧学院后勤管理处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院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西藏农牧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财经法规和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后勤管理处财务实行处长责任制,下属各部门实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后勤财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并在院财务科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后勤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务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集中管理是指处财务室对下属各部门的资源财力的集中管理,财务制度执行的集中管理。

第三条:后勤财务实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处和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由处长审批。下属各部门200元以内经济业务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后报处长审批做帐处理,200元以上经济业务事项必须报处务会研究批准后,由处长审批。处长外出期间临时可委托一名领导审批

第四条:后勤财务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在会计核算中要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如实反映后勤各部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接受院财务科的检查监督,接受院监察室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设立财务室,财务室是后勤处办理经济业务的职能部门,对下属各部门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向处长负责。处下属各部门不设独立的财务机构,但可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设立财务兼管。

第六条:后勤财务人员实行聘用制。会计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出纳员除外),建立精干、高效的会计队伍,保证后勤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后勤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八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后勤财务以《会计法》为准绳,依法设置会计帐薄,对以经营型为主的部门,依照企业、公司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以服务型为主的部门,依照院财务规定进行事业会计核算。

第十条:会计计帐采用借贷计帐法,会计事项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一致。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不得伪照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设置帐外帐。

第十三条:建立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依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十四条:后勤下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创收,各项服务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价格上下浮动。取得收入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以及内部统一的结算票据。

第十五条:部门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处财务室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禁截留占用,挪用收入,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后勤财务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下属部门的项目收入一律使用院财务科规定的统一票据。严格执行票据领发,验收制度,使用部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自制或自行购买收费票据,更不能以白条代替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后勤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上坚持“部门事先审签、财务监督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的原则,严格控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执行。下属各部门在确定生产经营任务的基础上,按投资计划,项目计划,设备购置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预算申请,报处务会研究后,呈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后勤管理处及下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级负责人在经济活动中按经济责任制履行职责、行使权利,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经营项目、经营目标,本着增收节支的原则精打细算。每年于12月初将本部门的收支情况报处财务室,财务室编制来年经营收支预算及编报说明并报院财务科。

第五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后勤管理处依法开设银行帐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下属部门不准私自设立银行帐户。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坚持政策放宽、管理从严的原则。资金的投放、运行、回笼全过程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减少流动资金的流通环节,保证资金运转安全、可靠实效。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三条:银行帐户只供后勤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准出租、出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未经处务会研究批准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四条:银行帐户各种结算票据由出纳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严防丢失、盗用。

第二十五条:现金和银行日记帐应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登记,不准多笔汇总计帐,也不准以收抵支计帐。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帐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挪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要及时与银行相对,确保银行存款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应收款及暂存款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审批制度入帐核算,并对发生额进行限制。对逾期未办理报帐的会计事项应及时追踪,财务室有权报请院财务科从工资中强行扣还。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下属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加强存货的收发和保管工作,避免财产损失或无形损耗。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清仓查库,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等。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下属部门对所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结合此次学校的清产核资工作,编制详细的固定资产盘存表。根据后勤改革的进度和要求进行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下属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对划拨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学校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评估核定的资产价值登记入册。原有和新增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台帐和卡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条: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量,选择适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依据大修范围和时间计提固定资产大修折旧费,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后勤所属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坏、调拨、变卖等,各部门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学院有关部门签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下属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必须上缴院财务科核算管理。

第七章  利润管理

三十二条:后勤社会化的目标就是实现后勤事务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逐步减少对学校的依赖,最终实现从学校剥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新体制。各部门在经营过程中,要注重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增加积累。利润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额等几部分组成。由于后勤经营业务的范围较广,下属各部门承担的经营范围不同,规模、基础设施及资产配置不等,利润高低不同,所以利润的处置不同,其利润处置细则另行拟定。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应努力开发学校内部市场,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现有人、财、物的资源,降低成本,减少浪费,增加收入,保证年度目标利润的实现。如需交纳税费,所得利润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四条:下属部门所实现的利润应按规定向后勤管理处提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提成。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加工、汇总而形成的,用以反映后勤资产、负债和投资人权益情况及一定期间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文件。有关部门和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后勤管理处和院财务科报送相关的财务报告,不得拖延、贻误。财务会计报告包括:1、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各种附表;2、会计报表附注;3、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财务分析是以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采用专门的方法,对后勤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通过分析可找出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为后勤内部管理决算提供重要依据。促使后勤管理处和各部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财务室必须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财务监督的内容是:监督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收入与支出的管理;监督结余及其分配和管理;监督货币资金和资产的管理;监督各及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后勤管理处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一)            计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要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要明确。

(三)    财务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要明确。

第三十九条: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甚至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发布于:2007-6-7 已被阅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