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国务院《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凡在本校管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系、部 、所负责本部部门所属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协同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力。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及后勤管理处的许可,并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后才能在学院管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费活动。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在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营养要求,具有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合格证的方可使用;食品容器、食品用包装材料、工具、设备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除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 易腐食品应当冷藏。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 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 不得利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 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乳类冷食品,应当配备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

() 餐饮单位(个人)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具,有专用消毒设备和防蝇、防尘等专用保管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

() 运送快餐、糕点及其它熟食品应采用密闭、清洁的容器。

() 入口食品不得使用废旧书报纸、非食用塑料制品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和无包装销售。

()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对食堂等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 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物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洁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条:禁止生产经营销售下列食品: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 含有未经国家允许使用的农药、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农副产品及其制品。

() 含有囊虫等致病性寄生虫的肉、禽、水产品。

() 兑制的酱油、醋和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

() 注水、掺水或者使用非食用色素的冻肉、鲜肉、禽类、水产品、鲜奶、水果、蔬菜等。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肉类、豆制品及其它食品。

() 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用于食品、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和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

 () 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水产品加工制作的食品。

 (十一)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的食品,掺杂使假的食品。

 (十二) 使用未经兽医卫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未经消毒、灭菌的生水制成的饮料和食用冰块。

 (十三)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粮油。包括酥油、蔬菜、水果、肉类及其制品。

 (十四)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饰物。

 () 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 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二条: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三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对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要由专人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发现重大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小组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岗位责任制,卫生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设立卫生考核记录。

 第十七条:由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负责本院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奖优罚劣,实施监督。主要职责是:

 () 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 检查《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 建议学院改善院属食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和设施条件。

 ()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和定期培训。

 () 了解、掌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

 第十八条: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的职责是:

 () 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对学生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组织培训食品生产人员。

 () 组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 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制止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上级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体业主在本校管辖区域内开设餐馆、小吃店、茶馆等食品生产经营项目,须经学院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即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选址开办,并给予备案。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视无卫生许可证对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健康证明而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者,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由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责令其停止生产和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并销售所禁止生产经营销售的食品的,由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协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每人每次2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审查同意,擅自开业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对其经营场所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学院保卫部门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有包庇、袒护、纵容等违法行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西藏农牧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负责解释。

                                   

发布于:News_date 已被阅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