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水电服务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高等院校用电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从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根本宗旨出发,严格贯彻执行电业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科学化管理实现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以下简称“三电”)和优质服务。

高等学校给排水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校各项给排水工程及给排水设备、施工的维修工作,实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优质服务。

其各项岗位的职责是:

(一)      水电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1、  负责组织制定“三电”工作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落实。

2、  负责组织校内用电监察工作和对违章用电的处理工作。

3、  组织和领导校内电气工程项目(含基建、改建、扩建、维修等)的设计、委托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工作。

4、  负责组织审查,电气工程项目的预决算。

5、  负责与校外用电部门的业务联系。

6、  组织编制本校给排水管理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  制定本校用水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校内用水的监察工作。

8、  编报给排水维修工作的经费计划。

9、  组织给排水工程(维修及未上基本建设的改建、扩建、新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10、              负责审核给排水工程的预决算。

11、              负责本校给排水管理方面的对外联系工作。

12、              负责职工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13、              负责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14、              负责本部门职工队伍建设,对职工进行道德、法制观念、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二)技术员(中心副主任兼)

1、  负责制定供电技术管理,设备检修和改扩建过程等技术工作计划、报上级批准后、协助中心主任组织实施。

2、  负责编报本校给排水管理方面的技术工作计划,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确定、预算编制、技术论证及技术保证措施等,经上级批准后,协助领导实施。

3、  负责“三电”的技术工作。

4、  负责本校供水生产,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维修、保养的技术工作。

5、  审查(或编制)电气过程的预决算。

6、  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给排水的技术资料。

7、  负责学校用电用水管理方面的技术协作。

8、  参加发、供、配电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9、  调查本学校给排水工程发生的事故、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0、  按协助主任做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负责业务、技术考核的评定工作。

11、  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规则、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保管员(中心副主任兼)

1、   负责电气设备的验收、入库和编号工作。

2、   负责库存材料、设备的保管。

3、   负责库区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4、   负责库存物资的盘点,核实库存数量。

5、   负责管理材料、设备的出厂附带的说明书等。

(四)水、电费管理员(中心副主任兼)

1、  负责校内用水用电监察工作。

2、  协助有关领导宣传“三电”工作。

3、  掌握各用水用电户的设备运行状况、用水用电量、负责查表收费。

4、  提出用户电表水表、开关、电器、阀门等设施的检修、安装、拆除、计划协助维修、搞好各项工作。

5、  协助拟定节水节电措施、推广节水、节电技术并负责违章用电、用电的处罚。

(五)维修电工

1、  负责配电室内外供电线路、电气、装置、设备的巡视、检查和维修。

2、  协助管理员做好用电监察、节约用电等工作。

3、  负责校内电气工程的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

4、  协助中心副主任检查有关工程质量。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六)给排水维护(电工兼)

1、  负责全校给排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安装、拆除、更新。

2、  反映给排水设备及管网状况并提出更新改造和维修工作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6、  负责全校给排水设施、管网、窨井的维修、组织清淘窨井和排除各种污水排除障碍。

(七)配电室值班员

1、  负责配电室设备的巡视、检查和保养、做好运行记录。

2、  执行中心主任(或中心副主任)下达的指示、命令。

3、  按操作规程进行输、配电的倒闸操作。

4、  管理和使用各种设备和工具等。

7、  负责配电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搞好环境卫生、保持设备整洁。

(八)水井泵房值班员        

1、  按操作规程操纵水井房机电设备保证正常供水。

2、  负责水井房设备的维护、保养、协助维修搞好设备检查维修。

3、  填报供水设备运行记录和有关报表。

4、  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及安全防护工作。

5、  按国家规定标准对生活饮水用水进行灭菌消毒。

6、  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水质卫生监督。

 

 

 

 

 

 

 

 

 

 

水电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考核表

 

项目

                 

分值

扣分

得分

思想工作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工作任劳任怨、不计较各人得失,有开拓精神,积极参加优质服务活动,能以身作则,努力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25

 

 

工作作风

尊重科学,深入实际,作风民主,遇事同群众商量,严格执行“三电”的各项制度,坚持原则,以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宗旨,做好本质工作。

25

 

 

业务能力

有一定的发、供、配电工作经验,掌握“三电”的常识,懂得发、供、配电工作的有关操规程,维修工作的质量标准,熟悉给排水管理工作,掌握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常识,了解有关检查验收标准,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方法。

25

 

 

工作成绩

学院用电价格不超规定标准,保证发、供、配电工作正常,无人为事故发生,节电措施得力,贯彻较好,认真执行工作计划,达到目标要求,保持水质,水压,水量合乎规定标准供水设备安全运行,节水措施得力,维修工作及时,做到文明施工,各种报表记录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成本算到位。

25

 

 

 

 

 

技术员、技术工人考核表

 

项目

                 

分值

扣分

得分

思想工作

,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了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较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优质服务活动,顾全大局,有协作精神。

25

 

 

遵守纪律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三电”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给排水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认真宣传和贯彻节水、节电措施,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5

 

 

业务能力

积极参加业余培训,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技术,熟悉现岗位应知应会,了解常用材料的性能、设备的特点,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5

 

 

工作成绩

完成本岗位各项职责,达到本岗位工作的目标要求,安全生产,没有发生人为事故,各种报表,记录项目齐全,数据准确,字迹工整,所担负的工作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25

 

 

 

 

 

水电服务中心奖惩条例

为更好地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根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心基本管理办法,经充分讨论,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奖励

1、  能够出色地完成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2、  在中心的管理、运行、维修、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等工作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者。

3、  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中心设备和人们的安全、利益免受损失者。

4、  长期遵守纪律,有带动作用者。

5、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6、  其它应当给予奖励者。

二、惩罚

1、  因违法乱纪受拘留以上处罚者,不发任何奖金。

2、  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发奖金。

3、  因严重违法乱纪、被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者,不发奖金。

4、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达1000元以上者,不发奖金。同时还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中心全体员工违纪够以上四条者,正式职工退回院人事处,临时工解雇。

5、  职工休假、产假、人工流产、事假、病假期间,不享受奖金。

6、  凡违反《水电服务中心管理细则》之规定者,照章办理。

 

供用电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协调电力供、用电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为学院教学、科研、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2、本规则适合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水电中心)和学院师生员工(以下简称用户)。

3、为贯彻本规则,水电中心应按照附录《用电监察条例》的规定,开展用电监察工作。

4、供、用电双方应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实施本规则的各项规定,水电中心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5、按照国家标准,水电中心供电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

6、按照国家标准,水电中心的供电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千伏。

7、水电中心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线路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及供用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

8、校园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纳入校园建设与改造的统一规划。

9、新建校舍、职工用房等基建设施,应考虑与电力配套的基本设施建设。

10、用户需要备用电源时,水电中心按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11、水电服务中心不再实行包灯供电,应改为实用电量计费。

12、对基建工地等临时用电或其它临时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转让给其它用户,并应实行计量收费,如确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13、水电中心在其公用设施未达到的区域,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用户就近供电。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户

14、用户的用电申请报装接电工作,由水电中心负责受理,统一对外。

15、用户新装或增容用电,均应向供电局办理用电申请手续。用户在新建项目的选址阶段,应与水电服务中心联系,就供电、供水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用户新建项目定址后,应提供学院的批文和有关资料,如用电规则、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负荷大小等。水电中心应密切配合,尽速确定供电方案。

用户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时,水电中心不负供电责任。

16、水电中心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确定的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三个月,预期注销。

17、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水电中心交纳贴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18、用户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以下各款确定:

⑴属于专用性质者,产权属于用户,由用户负责运行和维护,如用户要求将产权移交给水电中心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将设备、工具、备品等一次交清,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⑵属于公用性质者,产权属于水电中心;

⑶属于临时用电者,产权由双方协商确定。

19、用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水电中心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贴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20、用户办理停用电,全年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用户连续十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水电中心即予销户。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21、对临时用户的用户,需由水电中心施工者,人工、材料损耗和运输等一切费用由用户负担。

22、用户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水电中心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23、用户需要迁移供电设备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设计、安装、实验与接电

24、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器装置的设计、安装和实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25、低压大负荷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清单,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26、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规定的新用户,水电中心可拒绝接电。

27、用户在电器安装期间,水中心应进行中间检查,并协助用户制订运行操作规程,安装竣工后,用户应向水电中心提供用电设备合格证或经检查合格。

28、用户再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水中心签订供电协议,水电中心即可装表按电。

29、用户对电气设备的实验,可委托水电中心或经水电中心认可的实验单位进行,实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电压设备交接和预防性实验标准》的要求。

30、用户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不予供电。

31、用户流入供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最大不允许值,以不干扰通讯、控制线路和不影响供用电设备及电能计量装量的正常运行为原则,否则不予供电。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32、水电中心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章制度。

33、水电中心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0.5~-0.5Hz。

34、在国家未颁布的供电部门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时,按规定执行。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5%~10%。

35、水电中心设施的设计检修、检验和实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停电检修应提前通知,事故停电除外。

36、水电中心根据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或冬季限电序位方案,报院领导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37、用户的电气设备危急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38、用户与电网的保护方式应逐级配合,用户不得自行变动。

39、水电中心对用户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

40、承装、承修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技术上应取得水电中心的认可,方能工作。

第六章 计划用电与节约用电

41、实行电力统一分配。按照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的原则,向用户下达最高电力负荷、电量,规定用电时间,核定电耗定额。

42、水电中心根据电网发供、用电平衡的情况,编制电力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实行计划供电。随着电站的扩容改造逐步达到随意用电。

43、水电中心应经常了解用户的情况,掌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用电负荷及线路电耗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用户用电档案,为电力统一分配提供依据。

44、用户设备的检修应尽可能安排在枯水期。

45、水电中心应加强对用电指标的管理,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如职工照明装5A保险,防止照明线路上搭接电炉等大负荷),用户不得拒绝。

46、水电中心可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及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

47、水电中心应做好负荷预计工作,编制调整负荷方案。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其开停时用户应提前与水电中心联系。

第七章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48、水电中心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一般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线,支持物属水电中心。

⑵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水电中心与用户协商确定。

⑶产权属于用户的线路。以分支点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改变设备产权,按本规则第18条办理。交接前,移交单位应将设备检修合格。

49、水电中心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变动。

50、水电中心可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管理,并照章收取费用。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51、水电中心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户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水电中心人员应遵守用户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第八章电度计量与收费

52、水电中心按照国家电价分类,对用户不同的受电点和不同用电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费电度表。

53、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水电中心负责办理。

54、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

55、所有用户均应安装电度,按实际用电量交费。

56、水电中心应按照国家《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安装计费电度表。

57、水电中心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检验计费电度、计量装置。

58、计费电度装置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水电中心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迄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迄时间查不清时,可按下列办法计算:

1)电力用户由上次效验或换装计费电度计量装置三日起,按二分之一时间计算,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2)照明用户按一个月计算。

验表时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59、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电度计量错误,需要退补电费时,可按照用电记录、用电设备使用情况或其他有关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退补电费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确定前用户先按正常用电量交付电费。

60、水电中心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水电中心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并可停止供电。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

水电中心对用电量较多的用户,由院财务科划拨电费,月未抄表结算。水电中心可委托院财务科托收和代收电费。

61、各部门都应认真执行国家电价制度,严格遵守电价管理权限,不得擅自制订和变更电价。

第九章 供用电合同与经济责任

6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水电中心与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63、供用电合同中,订有计划用电经济责任条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水电中心未按计划指标向用户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包含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均同);

2)用户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枯水期,低谷少用电力),水电中心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收违约金。如用户超指标用电,导致对其他用户限电、停电时可参照本规定第62条第(1)款的规定酌情赔偿。

3)赔偿的实施办法由水电中心提出,并征求用户意见后,报院主管部门批准。

64、供用电合同中,订有责任事故停电的经济责任条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水电中心运行、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用电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2)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水电中心对外停电,用户应按水电中心对外停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上月水电中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但用户引起的事故,因水电中心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户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水电中心的事故记录及国家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

65、供用电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经济责任条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

66、供用电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经济责任条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

67、水电中心如因施工错误,造成用户设备烧毁时,应负责对应设备进行修复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赔偿。

68、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供电设备、施工的损坏和引起用户的经济损失,酌情由第三方赔偿。

第十章 违章用电与窃电

69、本条所述各款均属违章用电。对于违章用电,水电中心应立即制止,根据下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多次违章用电者,可停止供电。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依法起诉: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其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2)电力用户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五十元的罚金,并拆、封私增设备。

如用户要求急需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

3)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者,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五十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4)私自迁移、更改和擅自操作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者,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金。

68、下述各款均属窃电。窃电系盗窃国家财产行为,应严肃处理:

1)在水电中心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或绕越电度表用电。

2)改变水电中心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表计封印

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度表计量不准。

3)现有包灯用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

对上述窃电行为,水电中心除当场予以停电外,应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三至六倍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起诉。如窃电起迄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以六个月(电力用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用户每日按六小时)计算。

69、用户违章用电或窃电造成水电中心设备损坏时,应负责赔偿和修复。

70、水电中心对检举、查获窃电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奖金从窃电罚款中支付。

71、水电中心和用户都应抵制一切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对明知故犯者,应从严处理。

 

供电职工服务守则

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遵纪守法,按政策和规定办事。

二、要发扬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光荣传统,树立用户至上、服务光荣的观念,不以电权谋私。

三、要刻苦钻研技术业务,熟悉本职工作,尽职尽则。

四、要遵守职业道德,礼貌待人,守信誉,不受礼,不吃请。

五、要办事认真,讲质量,提高效率,不推诿塞责。

六、要严格执行计划用电的政策和规定,不准擅自拉闸停电。

七、要认真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按规定处罚,不徇私情,不公事私了。

八、要接受用户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室外高压设备倒闸操作规程

一、倒闸操作应由二人进行。(单人值班的配电室的户内倒闸操作可由一人进行。)

二、倒闸操作前,应根据操作票的顺序,在模拟板上进行核对性操作。操作时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并检查开关或隔离开关的原来拉合位置与工作票所写的是否相符。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制、复诵制。

三、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必须立即向技术主管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

四、操作人员与带电导体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用绝缘杆拉、合隔离开关,跌落保险时,应带绝缘手套。操作室外设备时,还应穿绝缘靴、带绝缘手套。

六、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使用绝缘夹钳,戴防护眼镜,并应站在绝缘垫上,带绝缘手套。

七、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除按第五条的规定外,使用绝缘杆应带有防雨罩。雷雨时,应停止室外的正常倒闸操作。

 

 

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中心分配制度改革

 

一、岗位定编

根据我院定编原则和水电中心所承担的水电站运行、维护,校内水电供应、维修实际,确定岗位编制。

中心主任:1

任:1

副主任(电站):2

运行工班组长:4

电站运行工:9

  工:2

配电室值班员:2

维修工:3

收费系统管理员(兼财务):1

水房值班员:2

保管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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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原则

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中心目前按半企业化运行,今后将逐步实行完全企业化运行。根据我院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求,因而,首先在分配制度上打破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基本原则,即20年以上工龄(含20年)的老职工原工资标准低于现行工资,可按现行工资发放,高于现行工资可按原工资标准发放;19年以下工龄的职工均按本方案所聘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实行按岗取酬、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

三、具体分配方案

中心在职职工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龄工资四项。

中心所聘临时工的工资组成为: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龄工资三项。

(一)工资组成说明

1.基本工资:是指在职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

2.岗位工资:是指根据职工(含临时工)在不同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量大小所确定的工资标准。

3.效益工资:是指职工(含临时工)在中心领导下取得经济效益后所产生的可供分配的工资收入。含在职职工的岗位津贴、加班费、夜间值班补助等,临时工的年终奖、加班费、夜间值班补助等。

4.工龄工资:在职职工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临时工按在水电中心实际工作满一年按一年计,工龄工资每年为2元。

(二)不同岗位工资标准

1.  在职职工: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效益工资  封顶数

工龄工资

 

600

1200

1200

3/

副主任

600

1000

1000

 

副主任(电站主持工作)

600

1100

1100

 

副主任(电站)

600

1000

1000

 

运行工班组长

600

900

900

 

运行工

600

800

800

 

配电室值班员

600

700

800

 

维修工

600

700

900

 

收费系统管理员

600

800

900

 

 

600

700

800

 

抽水房值班员

600

700

800

 

保管员

600

700

700

 

 

2.  临时工:

岗位

岗位工资

效益工资

工龄工资

运行工

300

300

2/

 

300

300

 

配电室值班员

300

300

 

维修工

350

300

 

抽水房值班员

350

300

 

(三)工资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工资根据中心效益收入,结合本人的工作表现、各类考勤等情况年底一次性发放。

四、工资来源

1.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包干:由学院每年核定一次性发放给中心,同时在一年内增人增钱,减人不减钱,遇到调资等所增工资部分给予增补。

2.职工水电费收入具体标准:

1)电费:夏季:5月—10月每度电费0.40

           冬季:11月—4月每度电费0.50

院级领导、援藏干部及未安装电表职工每户每月60元。

2)水费:每吨0.5

院级领导、援藏干部和未安装水表的职工每户每月10元。

3)在我院居住的退休职工和安居园职工按以上标准收取。

3.其它收入:

(1)       电费:在我院从事个体经营和承包产业的单位、个人,每度电费0.8元;施工队每度电费1.00元。凡科研课题用电按每度0.40元收,无电表者按每月50.00元收取。

(2)       水费:安装水表的按每吨0.5元收费;施工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收费;从事餐炊业的每户每月按40元收费;5人以下的个体户或承包产业的单位按每户每月20元收费;6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个体户或承包产业的单位按每户每月30元收费;10人以上的个体户或承包产业的单位按每户每月40元收费。

(3)       对职工住房、个体住房、学生宿舍、教学设施等的灯具、线路、水管、开关等的维修按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和工时费来收费。(详见附表)

五、奖惩制度

中心全体人员的日常表现和收入紧密联系,中心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

(一)   奖励办法

1.              所扣发的工资,中心可进行二次分配。

2.超额完成任务15万元,中心可提留20%,同时由后勤处一次性奖励中心主任2000元,副主任1500元。

3.超额完成任务510万元,中心可提留15%,同时由后勤处一次性奖励中心主任5000元,副主任4000元。

4.超额完成任务11万元以上,中心可提留10%,同时由后勤处一次性奖励中心主任10000元,副主任8000元。

5.中心领导可从扣发工资和效益提留资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奖励班组长及其它表现突出的职工,但中心领导不再享受提留资金的奖金。

(二)扣发办法

1.休假、探亲假、产假人员按实际天数扣发50%效益工资(临时工则扣除全部工资)。

2.每月事假累计在5天以内的(含5天)按天数扣发效益工资,超过5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3.每月零星病假在10天以内的(含10天)、或因病休在10天以内的(含10天,因公受伤住院治疗者除外),按天数扣发效益工资,超过11天(含11天)者,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如因病住院按实际天数扣发50%的效益工资。

4.一个月旷工在半天者,扣发半个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一个月旷工在1天者,扣发一个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2天者,扣发2个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3天者,扣发3个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45天者(含5天)扣发6个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超过6天者(含6天,扣发全年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临时工旷工2天以上(含2天),予以开除,正式职工旷工超过7天者(含7天)予以解聘后交院人事处。

5.上班迟到早退510分钟,按事假一天计,迟到早退1030分钟按事假3天计,301个小时按事假10天计,1个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

6.对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和加班工作拒不执行一次者按旷工半天计,以此累推。对开会迟到、早退者按上班迟到早退计,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者按旷工半天计。

7.对拒聘、解聘的正式职工,从处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只享受基本工资,三个月后停发基本工资。

8.待岗未聘人员,从未聘之日起的6个月只享受基本工资,6个月内还未聘到岗位者,6个月期满后交院人事处。

9.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10.受党政处分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各类处分具体执行期限为:行政记过处分,党内警告为半年;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为一年;降级处分为二年;留党察看按察看期限执行;撤职、开除党籍为三年。

11.受刑事处分期间按学院规定执行。

1220年工龄以上老职工享受原工资标准的按以上扣发标准,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和30%工资。

13.中心主任、副主任、班组长因管理不到位,不严格考勤,有人举报,经查实后,一次扣发中心主管领导和班组长的一个月效益工资,造成经济损失或所发生的事件影响极坏的除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扣发中心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三个月至半年效益工资;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4.如中心未能完成职工效益工资收入任务120%,一次性扣发中心主任3个月效益工资,副主任2个月效益工资;未完成职工效益工资收入2150%,一次性扣发中心主任6个月效益工资,副主任4个月效益工资;未完成职工效益工资收入51%以上,扣发中心主任全年效益工资,扣发副主任10个月效益工资。中心在未完成效益工资收入任务时,中心对下属职工的扣发标准由中心另定。

六、其它规定

转制后的在职职工原工资标准、调资、津贴等记入本人档案,退休、调动后仍享受原工资标准待遇。同时,在工作期间与在校其它职工一样享受公费医疗、休假等待遇,其经费报销按有关文件执行,由学校承担经费。

七、本试行办法从学院审批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西藏农牧学院水、电及房屋维修报修单

报修部门填写栏

报修单位

 

报修地点

 

报修时间

 

 

报修项目:                                                          

                                                                     

                                                                    

                                                                    

                                                              

报修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维修部门填写栏

维修单位

 

维修地点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维修项目:                                                          

                                                                    

                                                                     

                                                                    

                                                             

用料金额

(大写)            

(小写)¥        

工时金额

(大写)           

(小写)¥        

合计

(大写)            

(小写)¥        

维修人员(签名)

 

材料、工时费处理意见

 

维修部门主管领导(签名):

维修部门领导对维修意见

 

 

 

填表说明:1、此表适用西藏农牧学院所有单位、部门及个人;

          2、水、电及房屋方面的小型维修均需填写此表,否则后勤管理处不予受理各单位的维修任务;

 

3、大型及专项维修必须另附维修报告。

发布于:2007-6-7 已被阅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