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中)直产业(系统)工会、各区(中)直机关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基层工会经费开支基本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明确了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必须以贯彻中央和区党委精神为总原则。一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严格执行《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二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方针,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相关规定
(一)有关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观看电影和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支出
1、 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观看电影和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
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2、 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补助额度不得超出会费支出总额。
3、 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二) 有关奖励、补助、慰问等支出
1、在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可对优秀职工学员(自学)给予适当奖励,每人每次不超
过500元。
2、在开展各类文体比赛活动中,可对获奖集体、获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最高等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依次做相应递减,获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
3、在开展各类职工活动中,可安排参加人员工作餐、夜餐,或向参加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额度不得超出本级财政规定的工作餐和夜餐费标准。
4、经本级工会评选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给予适当奖励,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5、逢年过节是指国家和地方人大通过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藏历年、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会员本人过生日,原则上应购买生日蛋糕慰问,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的蛋糕店领蛋糕券,其慰问总额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基层工会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30%以内。
6、对发生困难的会员个人和家庭发放慰问金,参照本地、本行业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相关要求
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应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举办各种活动时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并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可普法奖金,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关奖励、补助、慰问金(品)的发放,区(中)直、区产业(系统)工会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区总工会备案;各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经费状况制定明确的发放标准,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检查,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地)总工会(办事处)参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